犯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是對犯罪的性質和基本特徵所作的規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本質特徵。但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行為,犯罪人在行為表現上應由哪些要素構成,尤其在主觀條件和客觀表現上應當具備哪些構成要件,從而體現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質特徵,這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所要研究的問題。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犯罪行為,其主客觀表現形式都是不一樣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具體的目的、動機、手段和方法,比如殺人、放火、搶劫、盜竊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為,同樣是殺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樣。犯罪構成要件就是從各種不同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表現中抽象出共同的規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觀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條件,解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因而犯罪構成要件無論對立法還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犯罪的主體必須符合哪三個條件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一)刑事責任年齡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於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二)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績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聯繫。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辨認能力就談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則反映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為人具有辨認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辨認能力的人可能由於某種原因而喪失控制能力。所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種能力,則屬於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2、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鑑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時,除了以精神病醫學專家的鑑定結論為基礎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注意審查精神病的種類以及程度輕重,因為精神病的種類與程度輕重對於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調查其言行與精神狀況。第三,要進一步判斷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精神病之間有無直接聯繫。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主體
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特定身份可以分為:
1、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賦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於性別形成的事實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強姦罪一般僅男性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法定身份,是指人基於法律......
犯罪的四要素有哪些
犯罪構成四要素: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主體→誰侵害;
客體→權益被侵害;
主觀方面→故意/過失;
客觀方面→如何被侵害。
犯罪,飢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3)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和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是什麼?
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有何特徵
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的罪行應負刑事責任的人或者單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作為犯罪主體的人,只有達到一定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才能成為犯罪主體。任何犯罪行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體實施的。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會的故意或過失、從而也就不會有犯罪。
特徵
具體而言,首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所謂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大致可分為:第一,未滿14週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刑事責任能力又是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所謂刑事責任能力,就是指一個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亦即一個人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自覺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例如《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依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是任何一個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只要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主體,是犯罪的一般主體,除此以外,還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是犯罪的特殊主體。犯罪的主體從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特殊主體和影響刑罰輕重的特殊主體。
什麼是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是什麼 分類有哪些
犯罪構成由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有機統一而組成,同樣,各個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組成,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屬於犯罪客觀要件的要素;年齡、辨認控制能力、身份等屬於犯罪主體要件的要素;故意、過失、目的等屬於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
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有什麼不同
主體就是哪種人才可以犯這個事;主觀要件就是犯這個事的人當時是怎麼想的,如果貪汙罪主體就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就是想把國家的錢據為己有。
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