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體育項目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公民運動的目的和手段分別是什麼

增強體質~各種運動

什麼是“公民憲章”運動

公民憲章運動是19世紀30~40年代英國發生的爭取實現人民憲章的工人運動,是世界三大工人運動之一.目的:工人們要求取得普選權,以便有機會參與國家的管理.

公民憲章是英國保守黨領袖梅傑於1989年上臺執政以來在行政改革方面所採取的重要措施。1991年7月,英國政府以白皮書的形式提出“公民憲章”,要求公共部門明確制定顧客可期得到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準的文件,並聲明承諾保證達到這些服務標準。目前,制定和執行公共服務的“憲章”,已經成為歐洲國家公共部門改革的共同趨勢。

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項目有哪些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為群眾體育的組織者、指導者、傳播者,其作用的發揮對群眾體育的進一步社會化和科學化產生重大的影響,直接影響到全民健身發展的質量、深度和廣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每級社會體育指導員都有一本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組編的相關培訓教材。包括體育概述、法規制度、人體運動科學、鍛鍊方法、心理學、運動損傷防護及救治、各類人群體育介紹、群眾性體育比賽及活動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佈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

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二)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會公德。”這是公民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五)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六)其他方面義務。《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以及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和受教育的義務

體育法律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l行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常州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

體育大國和體育強國有什麼區別?

體育大國是指該國的競技體育在國際比賽中的競爭力比較強;體育強國的判斷標準,不是看獎牌榜上有幾面金牌績而是看整體國民的普遍身體素質和體育運動水平

運動健身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體育法》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鍛鍊要取得良好的效果,要做到主客觀統一,必須遵循增強體質的生理規律和心理活動規律。其基本原則規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高認識,自覺鍛鍊

二、循序漸進,持之以恆

三、適量負荷、因人而異

四、全面發展,講求實效

五、因地制宜,講究衛生

我國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覆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體育法》的頒佈,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誌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佈十三週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l行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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