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責權利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什麼是明晰的責權利?

在我國,人們對責權利關係(或責任與權利的關係)進行深入研究和正確處理,源於70年代末期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隨著我國農村推廣實行各種形式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責權利相結合"這個根據聯產承包責任制總結出來的六字訣很快傳遍全國,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所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

貫徹"責權利相結合"原則,要求做到: 1.責權利三位一體,即責任、權力、利益均統一於責任承擔者一體,責任者既是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權力的擁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2.責權利互相掛鉤,使成員能夠有責權有利,克服有責無權或有責無利的責權利脫節狀況。 3.責權利明晰化,使成員知道具體的責任內容、權力範圍和利益大小。

按照常規,在團體初建的時候總是要圍繞一定的目標設置機構,明確分工,使每個成員知道自己在團體中的位置,並確認該位置應承擔的責任、應具備的權力和將得到的利益。責權利的配置,則由"參照效應"起決定作用。即基本參照同類團體的做法,再加上根據本團體情況所作的調整來確定。至於責權利的配置是否相宜,則在運作當中再不斷進行調整。在責權利三者的排序上組織者樂意採用的是以責定權、以責定利。確認責任採用的多是枚舉法,即羅列出某個崗位應完成的事項,對這些事項加上表示完成程度(或範圍)的修飾語;在責現任明確的前提下,賦予責任主體履行責任的權力;最後再製定有關報酬、獎勵、待遇方面的規定。

毫無疑問,上述常規方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正發揮著巨大作用。實踐表明,責權利三者之間的結合越合理、人們的積極性發揮得就越好。但是,僅靠常規的定性分析卻很難把握責權利相結合的"分寸"。當甲成員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的時候,也許正是乙成員或丙成員的積極性被挫傷的時候。如何協調他們之間的關係,使大家都感到公平合理,這是現實經濟生活提出的問題.單靠"一對一"的談判或"一廂情願"的硬性規定都難免顧此失彼。解決問題的思路是"多邊談判"或"多方磋商",這就需要遵循大家公認的準則和基本的數量界限。"責權利相結合"進而"責權利相稱"不失為這樣的準則,並且在此基礎上從定量分析方面作文章。通過揭示團體內成員責權利這間的數量依存關係,來解決"責權利相結合"的"度"的問題,為建立和完善團體內部經濟責任提供科學依據。

二、責權利的量化處理

要解決責權利三者之間相結合的"度"的問題,需要對責權利進行量化處理。就團體管理而言,責權利三者以責為首。雖然利是目標,但是若不把責任落實,利益之源就會枯竭。責任若能量化,落實起來就方便得多。

所謂量化責任,首先是價值量化,即通過一定的程序,將各責任單位不同性質的具體責任轉化為具有可比性的同質責任。雖然團體成員的分工各不相同,履行的具體責任也各不相同,但是在履行責任的過程中,都要消耗責任者的腦力和體力,都是責任者活勞動的付出,就這一點而言應該是相同的。馬克思認為,人們生產商品的勞動分為一般勞動和具體勞動。一般勞動創造商品的價值,具體勞動創造商品的使用價值。不同質的商品可以用來交換,其基礎就是都具有同質的勞動,即一般意義上的人們體力和腦力的付出。所以將團體成員所履行的各種具體責任轉化成為同質的數量,就是責任的價值量化。在這裡,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學說,我們用 "有效勞動時間"作為衡量團......

什麼是責權利

權責利原則是指管理過程中的權力、責任、利益既結合又統一的管理方式與過程。權力、責任、利益是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實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沒有權力的管理是空泛的,沒有管理的權力是虛構的,權力與管理從來都是緊密相關的。責任既是權力的過程,也是管理的過程;利益既是權力的實現,也是管理的實現。不應該有沒有責任的權力,也不應該有沒有權力的責任;同樣,不應該有沒有權力與責任的利益,也不應該有沒有利益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清楚地說明,管理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責權利結合與統一的過程,當然也是責權利使用與實現的過程。

責權利三者之間,責任是傳導層次,也是關鍵環節。離開了責任,權力就會落空,當然利益也就喪失了。因而,現代管理理論強調“責任絕對性”,高層管理者分權也好,授權也好,都要對分權與授權的結果負最終責任。本級管理者當然更要為自己的權力行為負責任。

責任的結果或形式,可以是獎勵,也可以是處罰,獎勵是“正利益”,處罰是“負利益”。總之,責權利在管理過程中,既是相關的,也是統一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什麼

你好,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的機構,是每一個公司都必需的機構。

權責自負是什麼意思?

權責自負:是指股東的所有權與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之間,其職責、權限的邊界非常清楚,誰出了問題誰負責。

權責明確的表現現代企業制度中權責明確的表現是,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權的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但當企業虧損或破產時,出資者只對企業的債務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出資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不直接支配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但要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責任,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和全部法人財產享有民事權利,但同時也要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行使自主權必須對出資者履行義務,依法維護出資者權益,對出資者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而不是損害出資者的權益。

CEO是什麼意思

首席執行長(英文: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香港稱行政總裁;臺灣稱執行長;中國大陸稱首席執行官,是在一個企業集團、財閥或行政單位中的最高行政負責人。

首席執行官(CEO):

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經營管理權利.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通常由董事長兼任.

總裁:

僅次於CEO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是行政負責人,所以總是裁人.一般由CEO兼任.

總經理、首席營業官(COO):

CEO的助手,公司的第三號人物.負責公司的日常營業.不是行政,所以他不裁人.

董事長:

公司董事會主席,直接領導公司裡的董事會,以及附設的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專門委員會.是公司的老大.

總經理和總裁們紛紛改稱CEO,這個縮寫詞比它的中譯版"首席執行官"更簡潔,在中國人心目中更有神聖感,於是便出現了今天CEO滿天飛的局面。剛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驕傲的在名片上印著自己是某家新公司的CEO,海爾這樣年營業額上百億的大企業總裁也要求別人稱他CEO,但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這個英文縮寫詞的實質內涵。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遊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變成了一種享受,甚至連權力擁有者的稱謂都變成了一種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頂。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準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僱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怎樣設置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職位,以及如何界定他們的職責權限,是一個在實際上和法律上都還沒有公認標準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美國的情況來看,也並沒有一個公認的聯邦標準。美國絕大多數州規定上市企業至少要有三名行政官員:總裁(President),董事會祕書(Secretary)和財務主管(Treasure)。除此之外,企業的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Bylaw)任命任何數量的其他行政官員,包括CEO,COO職位,但並非法定必設。

換言之,企業的行政長官的職權劃分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是因企業不同而不同。兩位同樣具有CEO頭銜的行政長官的實際權力可能相去甚遠。這是因為企業的法定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在不同企業之間相差很大......

人財物事 責權利險是什麼意思

稽核人員崗位是財務必須設立的崗位,但規模小業務量少可以由會計主管人員兼任。但是財務審批、經辦人、和保管員是不能夠為同一個人的,責權利應該分離作為不相容職務如果責權不明確容易產生財務風險,是企業必須控制。

法律條文中"保留"一詞是什麼意思?比如公司將保留對員工提出索賠的權力

這只是一個書寫方式,在書面材料裡顯示材料的正式及好看.

法律條文中極少出現"保留什麼權利"這樣的字眼,但實際上很多公司喜歡用這樣的字句.

具體來說意義不大,因為有寫保留權利和沒寫保留權利,只要有合同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都可以索賠或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暢外,有些公司及法律人士喜歡這樣寫的原因,還有就是要威懾合同相對方或被告知者.就好比文檔中重點塗黑的作用一樣.

與他人合夥成立新公司,應該注意怎麼分配責權利?

如果公司不大,儘量一個人獨大,其他人入股,但不要有決定權,任何時候總要有一個說話算數的,意見產生分歧的時候,一定要有個能拍板的,一般情況下這個人是大股東,絕對控股的大股東,要是夥伴們平等,一旦有分歧就會分家。

這種分歧不一定是惡意的,可能只是經營理念不同。

上面是大股東,下面講責權利

約定好幾點:收入怎麼用,從哪裡收入,哪裡算合作範圍內,合作範圍外的業務怎麼處理,錢怎麼用。每個人的工作範圍。

一開始合作不可能那麼細。激情創造價值為主,幾個主要條款定下來就開幹吧。

公司法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四、兩者的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什麼?

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成立董事會,董事會任命各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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