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破產保護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中國有破產保護嗎?

《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在破產過程中,可以重整,我國的破產進適用於企業法人,自然人是不適用破產的!

什麼是破產保護?中國有破產保護嗎?

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叫破產保護。

中國為什麼沒有個人破產法

在一些普通民眾的觀念中,個人破產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而對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來說,對這部法律的關注早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他是著名的經濟法學家,新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

“想出臺一部完整的破產法,大約是10年前的事。”他說,“應該說大家為此奮鬥了10年。”

李曙光告訴記者,1986年我國有一部企業破產法(試行)。當時連商品經濟的提法都沒有,可見這部法律的侷限性。在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為適應新的情況,1993年,全國首屆企業兼併與破產研討會提出全面修改破產法的動議,1994年正式列入全國人大議事日程。後來,外界傳聞,可能將個人破產內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國人大正式審議新破產法時,草案中不見了個人破產內容,名稱也確定為企業破產法。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家透露,由於我國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立法部門擔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債的問題,因此,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就此擱置下來。

李曙光的話也證實了這個說法。他說:“一個大問題是徵信問題,我們缺乏徵信體系,一個人有一百萬,可他就是不還幾萬元的債,誰也無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會保障系統也不算健全。破產者要不要社會救濟,誰來救濟?都是問題。”

“個人破產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說,“個人破產的立法其實很複雜,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而且其中的技術問題也很多。目前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 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狀態或由此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行為。

通俗地講,就是某個人在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佈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產後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限制進行部分消費和商業行為等。

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後應盡義務的一種制度安排。

事實上已經破產的個人,並不一定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當然欺詐性行為等自然是排除在破產保護之外的,這個以後再詳細說。

很多個人破產的原因可以很無辜。比如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大量房屋坍塌。房子沒了,可是欠銀行的按揭還要還?合理嗎?當然更多的因高利貸,擔保問題而引起的個人事實上的破產狀況更為普遍。

現實中還有很多原因可以導致個人破產:比如得病天價醫療費導致的個人破產、天災導致的個人破產、政府罰款導致的個人破產、侵權行為導致的個人破產、賭博導致的個人破產、買彩票導致的個人破產、炒期貨導致的個人破產、炒房子導致的個人破產、炒股票導致的個人破產、集資導致的個人破產等等,甚至最近有扶起倒地老人導致的個人破產。

人們普遍認為,企業的破產與個人的破產具有本質的不同。因為企業破產清算後就不在存在,而個人卻並非如此,只是純粹的債務的豁免。個人破產後主體仍然存在。

然而實際上企業也是由人組成的,企業的破產實際上也是由社會替某些特定的人承擔債務豁免的責任。如果企業的形式是個體或合夥,那麼企業破產仍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所以如果從人人平等的角度來看,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如果說有區別,也就是因為有能力設立公司的人其經濟條件相對更好一些,那麼區別也就是富人和窮人的區別,即富人可以得到破產的保護,而普通人則沒有。

中國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破產保護?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說了這麼多,還是自己到網上找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看看就很清楚了

我想問下,中國內地有限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保護嗎?

根據破產法,國內的公司應當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程序。如果公司財務和股東財務混同,股東很可能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保護有什麼區別?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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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 清算 中國與歐洲國家在法律方面的區別 怎麼回答?

由於銀行在經濟體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及其業務的特殊性,一般的破產法並不完全適用於銀行破產。銀行破產往往可以劃分為清算前和清算兩個階段。在清算前階段,銀行監管機構會通過各種措施救助銀行。只有當救助無望時,破產銀行才會進入破產清算。在這一階段法律應明確規定監管機構採取行動的標準,以及可以採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權,避免監管姑息。而在清算階段則應明確監管機構的權力。

企業 債務人申請破產通常根據第十一章以向破產法庭提交一份“第十一章重組方案”的形式進行。財務狀況惡化的公司能利用破產法第十一章。在第十一章破產程序之下,負債公司可以就債務的重組 問題 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然後由所有債權人投票表決是否接受債務人提出的重組計劃。

與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產程序一樣,一旦債務人申請破產法第十一章保護時,自動中止程序便開始生效。此時,如債權人慾向債務人索債,則必須申請法庭解除自動中止程序。

與第七章與第十三章破產程序不同,第十一章重組程序裡破產受託人很少介入。過去舊破產法曾規定,一但公司宣告破產,該公司經理就會被推定為無能或不稱職,於是,就會在破產程序期間任命一位受託人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而In force的破產法則允許負債公司的經理層在公司宣告破產之後繼續管理公司。在破產程序進行的期間,負債公司保留下來的經理層則被稱為“佔有債務人”(the debtor in possession),意指“債務人”被認為在繼續“佔有”自己的公司與事務。這一點似乎令人難以理解,在許多人看來,公司負債陷入破產境地乃公司經理層的過錯所致。但在法律上允許負債公司的經理層繼續對公司進行控制主要出於對下述因素的考慮:

(1)允許負債公司的經理繼續控制和經營負債公司, 有助於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儘早宣佈破產,通過破產程序對其所負債務進行重組,收到起死回重的效果;

(2 )負債公司的現有經理層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務細節十分熟悉;

(3 )此舉有利於負債公司不因破產程序而中斷經營並能順利度過破產難關。

幾乎任何一家美國公司均可申請第十一章破產程序,且公司申請第十一間破產程序時,不必達到失去清償能力的界限(insolvent)。 這一點似乎也令人難於理解,但破產法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基於下述兩點:

(1)鼓勵負債公司遲早抓住重組時機。 一旦負債公司已失去清償能力再申請第十一章破產重組程序,可能會為時太晚,以致無可救藥。如果負債公司提前根據第十一章申請破產重組,更有利於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 )不致於在人們心目中形成一種只有毫無希望的公司才申請破產重組的觀念。這種觀念不利於公司企業乃至整個 經濟 的 發展 。

在有一些情況下,破產法庭可以指定一位第十一章重組受託人在破產重組期間接替負債公司經理層管理公司。不過,由於前述的原因,這種情形是很少發生,只是在法庭認為有證據證明負債公司的經理層已無能為力或有不公正或違法行為,法庭才會指定一位受託人接管公司。

負債公司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負債公司的最大債權人一般選舉出一個“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委員會和負債公司(債務人)談判,制訂重組方案。

負債公司提出破產重組申請,應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120 天)提出重組方案。在這段時間中,只能由負債公司提出重組方案。如果在此期間中,負債公司不能提出一份由法庭認可的重組方案,債權人可以提出各自的重組方案,並且交全體債權人表決,由債權人表決選定最符合債權人利益的某一個重組方案。

雖然在美國有關第十一章重組方案法律條例眾多且細緻縝密,可是破產法仍賦予債權人和負債公司就重組方案進行討價......

在國內個人打工者可以申請破產保護嗎?去哪申請?

還沒有聽說過哦,只聽說過有失業保險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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