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人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7-03

裁人是什麼意思?

“裁人”是“裁剪人員,減少人數”的意思。

裁人的裁是什麼意思

裁,減除,去掉一部分的意思。例如;裁軍,裁人。

人事部裁人說辭是什麼

辭,就是告別,;不接受,請求離去的意思,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謝謝!!!

最近公司要裁人了,問我看誰不行是什麼意思我該總樣回

有種吃醋叫——你倆慢慢聊我困了。有種生氣叫——哦。有種喜歡叫——晚安,早安。有種撒謊叫——我沒事。有種真心叫——我可以等。有種付出叫——我不後悔。有種感情叫——你開心就好!

我習慣了不該習慣的習慣,卻執著著不該執著的執著。有時候,在乎得太多,對自己而言也是一種折磨。

除了你自己,沒有人會明白你的故事裡有過多少快樂或傷悲,因為那終究只是你一個人的感覺。

爸爸的公司最近要裁人了這個裁是什麼意思

就是人太多了,要炒幾個人魷魚,裁應該是解僱的意思

公司現在,邊招人還裁人,什麼意思 10分

就像人體的新陳代謝一樣的

領導找我談話,讓我好好幹,說單位 要裁人,這是啥意思呢???????

以後做事處處小心留意一些吧,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無啊。有空可以上上若鄰網的職經版塊看看,和大家交流一下,聽取下前輩們的經驗之談,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司裁人該怎麼賠償?

1.這種補償方案的組成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但是其對你來說3500總額的結果要看你的3月份到10月份的平均實際收入是多少,如果高於3500,那公司的補償就不合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應當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的平均工資不高於3500,那公司的補償就是合法的。我們只要看結果。

2.就業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是指單方面的針對你違約時需要支付的違約金,並不適用於用人單位,是單向的不是雙向的,再說這個條款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已經失效了。所以你不能要求3000的賠償。

3.你當然應當得到N年N月的經濟補償金。

4.補充問題: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你不能再要求3000的賠償,單位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或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關於賠償金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約定的違約金無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丹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裁人是什麼意思

“裁人”就是指企業或者單位減員,解僱或者辭退一些員工,使這些員工與企業或者單位脫離關係,將他們推向社會。

請採納,謝謝支持!

公司裁人賠償怎麼算的,說的2N 2是什麼意思

公司裁員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支付,即n,不是什麼2n2。

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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