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公社十大員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改革開放前集體生產的問題主要是什麼

改革開放前集體生產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黨政不分、政企不分

"政社合一"體制弊病較多,它容易產生瞎指揮,容易使公社幹部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管理農業生產等。

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存在的問題和弊病:

1、"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既限制了平調,又允許平調。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本身,就決定了生產隊的所有權是不完全的。這種不完全表現在雙重意義上:一是在整個公社範圍內,生產資料(包括土地)、勞動力和產品不是全部歸生產隊所有,而是"基本隊有",還有一部分是歸公社、大隊所有。老六十條規定是"生產隊範圍之內"的歸它所有,當然還有一部分不在它的範圍之內。新六十條規定"要保護人民公社各級的所有權",這就是說,除了生產隊,公社、大隊也各自有它們的所有權。二是生產隊所有的這一部分,公社、大隊在一定限度內也可以調用、支配和佔有。如勞動力是全部歸生產隊所有和支配的,但公社、大隊可以抽調。由此可以看出,"隊為基礎",生產隊的所有權彈性很大,是不能得到切實保障的。

再從"三級所有"看來,公社、大隊對生產隊進行平調,是必然的。因為公社、大隊兩級是"白手起家"的。要發展公社、大隊兩級經濟,無非是兩條,一條,抽調生產隊的勞力,舉辦企業或其它生產事業,通過積累,使公社、大隊兩級的經濟逐步擴大,這實際上是對生產隊逐步剝奪;在一條,大批調用生產隊的人力、物資、資金等,這就是成批剝奪。過去也曾提出:公社、大隊不要"共"生產隊的"產",而要生產隊能"共"公社、大隊的"產",但是,這種說法是不現實的。因為要生產隊能"共"公社、大隊的"產",必須是後者先"共"前者的"產"。總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這種體制就是決定了公社、大隊一定要對生產隊搞一平二調,一有機會,公社、大隊就刮生產隊的"共產風"。

2、"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為錯誤的過渡模式提供了具體形式。

與"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相聯繫的,我們有一個關於過渡的模式,即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先是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再過渡到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然後再過渡到公社為基本核算單位,最後,從公社所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多年來,我們把這種過渡的模式,看作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優越性。

用合作社的形式改造小農,已被我國的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那麼比合作社更高級的形式是什麼呢?又通過什麼辦法從合作社轉變到這種更高級形式上去呢?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實行這種轉變呢?在高級合作社成立以後不久,就認為找到了這種更高級的形式,這就是人民公社。而且一直認為,人民公社既是向更高級形式過渡的形式,又是這種高級形式本身。轉變的辦法就是上述的那種過渡模式。經過二十多年實踐的檢驗,可以說這種"更高形式"的"創造"不是很成功的;從合作社轉變為人民公社的條件也是不成熟的;特別是,這種和"三級所有"聯繫在一起的過渡模式,是失敗的。因為這種過渡,不是出於由生產力發展引起的經濟上的必要,通過農民自願聯合由集體經濟的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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