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筆跡鑑定?

General 更新 2024-10-05

如何鑑定筆跡?

申請法院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過有資質的機構去鑑定。

一般都是公安局的技術科。

涉及經濟案件的文件真實性鑑定每件按涉及金額的1%收費,

筆跡鑑定費每件 150元,

印鑑鑑定費每件150元。

其他的各有不同。

一個人的筆跡是怎麼鑑定的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一般筆記鑑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2、比較檢驗: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3、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筆跡鑑定怎麼鑑定?

筆記鑑定需要有對比樣本,而且必須是需鑑定筆記之前產生的,在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做筆跡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我方(即原告方)經打了幾年告房產局等的行政案撤銷了買房人的房照,將該房屋的產權迴歸到我父親的名下,現我方正在與被告Z某和Y某打繼承官司,我方認為以上04年《房地產買賣契約》合同上我父在死後的簽字及其它字跡均是被告Y某親筆書寫但Y某卻不承認該事實,於是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對以上《房地產買賣契約》合同上我父死後的簽字及其它字跡是否是Y某親筆書寫做筆跡鑑定。我方經上訪已與辦案人將以上《房地產買賣契約》合同原件材料調出,現在我方的手中還有被告Y某親筆書寫的字跡,我方認為有了以上的材料就可以進行筆跡鑑定了,但院方管做鑑定的人卻讓我方再申請法院調取Y某04年或與04年年份接近的做鑑字跡(即Y某的檔案材料),我想請問律師及鑑定專家:院方管定的人提的這個再叫我方申請法院所要調取的材料是做筆跡鑑定所必需的材料嗎?在我方遇到的情況下想要做筆跡鑑定到底需要哪些材料?請求律師及鑑定專家能在百忙之中儘快幫我解答,多謝律師及鑑定專家!

如何做筆跡鑑定形成時間

可以,做理化檢驗

申請筆跡鑑定的程序

在開庭之前,寫一份“申請鑑定書”,遞交法官,或開庭時遞交。

回答:青島正源司法鑑定所

做筆跡鑑定當事人不在有效嗎

筆跡鑑定有私自鑑定和法院委託:

看樣子你的鑑定屬於法院委託的情況,如下流程:

1、首先該鑑定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認為其實審理中的關鍵證據,法院才會接受你的鑑定申請;

2、將檢材與樣材提交至法院,法院會將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樣本連同檢材送至隨機抽取或雙方都無異議的司法鑑定所;

3、司法鑑定所做出結果後直接返回法院。

這裡送送檢材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如你所說,筆跡材料是在法院書寫的,如雙方當事人已經認可該送檢材料,其叮定程序和材料在沒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況,鑑定結果是有效的。無需當事人在鑑定現場。

應該由誰申請筆跡鑑定

□滕建現實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原告訴被告欠款,提交欠據作為證據,被告否認欠款,也不認可欠據是其所寫。此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並不複雜,但對於筆跡鑑定應由原告還是被告申請,近年來,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產生了很大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基於認識的不同,無一方申請鑑定,也不交納鑑定費。法院面對此局面,如果認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不申請鑑定,則因不能認定欠據的真實性進而不能確定借款事實,判決結果必然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認定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申請鑑定,則推定是被告所寫,進而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判決結果明顯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還款義務。審判實務中,很多法院甚至一個法院不同的審判庭,處理此舉證責任的分擔很不統一,有的讓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有的讓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影響了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錯案。一、持應由被告申請鑑定的主要理由1、《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主張欠款,並拿出原始書證證明,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被告不認可欠據是其所寫,實際上是一種抗辯、一種反駁,也是一種事實主張,這種事實主張是未發生的主張,應該提供反證加以證明。2、由被告申請鑑定,對原告也具有約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簽名,鑑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騙局,原告就會敗訴,這樣就是一種公平的分配。實踐中,有時出現這樣一種情況:一方當事人申請對欠據筆跡進行司法鑑定,最後鑑定機構得出結論,檢材無法鑑定。此時持“應由被告申請鑑定”觀點的人又認為,該情況由原告承擔不利後果。按前述觀點,原告提交欠據即已完成舉證責任,被告抗辯欠據不真實,應承擔舉證的責任,無法鑑定時,由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告承擔不利後果,其理由很難自圓其說,前後互相矛盾。但如果讓被告承擔不利後果,難免會有更多人為偽造類似欠據,背離了法律正義、秩序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只是從合理性考慮應由誰申請鑑定,並未從證據理論上進行深入分析,理由難以讓人信服。合理與合法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和諧統一的,有時因受社會觀念的影響或個案案情的差異,還會發生衝突。目前,我國社會處於誠信嚴重缺失的狀況,過多非理性感性因素,會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的法律思維,導致對法學理論理解的偏頗。二、應由提交欠據的當事人申請鑑定1、從案件法律關係看應由誰申請鑑定從欠款案件法律關係性質來看,實際上就是一種合同糾紛,基於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關係等,欠據可以作為證明合同關係的證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是法律要件分類說最典型的體現,原告主張欠款,就應對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告僅僅提供欠據,在欠據真偽不明的情況下,還不能證明合同關係成立,所以原告還未完成舉證責任,因而應由原告申請鑑定。在原告申請鑑定情況下,被告應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書寫的樣本等,否則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此種情況下無法鑑定的,由被告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2、從證據的安全性分析應由誰申請鑑定權利人一般承擔舉證責任,而且作為證據的欠據一般也由其掌握,其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例如妥善保管好欠據、保證欠據的完整、督 促債務人書寫欠據、債務......

怎樣辨別字跡是不要同一個人寫的

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 則有可能是仿寫的。

有專業的筆跡鑑定機構!我們自己看,主要是憑感覺。先看整體上感覺一樣否,然後在仔細看某一個字,字中的某一個筆畫,是否一致

如何進行筆跡鑑定?

在抵押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中,抵押合同是最關鍵的,因此如果抵押合同上的簽字是你父親的筆跡的話,該抵押擔保的法律責任當然應該由你父親承擔,因此法官要求以抵押合同中的筆跡進行鑑定是符合規定的!其他的筆跡鑑定你們可以申請進行鑑定但是是否准許決定權在承辦法官!至於費用問題只能諮詢鑑定機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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