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結算參與人?
誰知道結算參與人都有哪些
結算參與人按照可從事的結算業務類型分為甲類結算參與人和乙類結算參與人。
甲類結算參與人可以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結算參與人或非結算參與人委託,為其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乙類結算參與人只能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非結算參與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但沒有取得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非結算參與人可以委託甲類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證券交易中的證券登記與結算常提到的“結算參與人”是什麼意思啊?只是指證券公司嗎?
結算參與人是指獲得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直接進入登記結算系統參與結算業務的機構。在我國證券市場,結算參與人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為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提供服務的託管銀行以及其他經批准直接參與結算業務的機構。
網上發行流程中結算參與人有哪些
結算參與人按照可從事的結算業務類型分為甲類結算參與人和乙類結算參與人。 甲類結算參與人可以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結算參與人或非結算參與人委託,為其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乙類結算參與人只能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非結算參與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但沒有取得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非結算參與人可以委託甲類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滬港通境內結算參與人資金,證券文收週期和時點的規定正確的有
4項全選。
13.問:能否介紹下港股通的資金交收週期和證券交收週期?
答:1.資金交收週期:境內結算參與人各類資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時點分別為:(1)公司行為資金、風險管理資金的交收期為T+1,交收時點為10:30;(2)證券組合費的交收期為T+1,交收時點為18:00;(3)交易淨應付資金的交收期為T+2,交收時點為10:30;(4)交易淨應收資金的交收期為T+2,交收時點為18:00。中國結算保留根據需要調整上述交收時點安排的權利
什麼是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制度包括證券實名制、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淨額結算制度和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貨銀對付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在交手過程中,當且僅當資金交付時給付證券、證券交付給付資金。貨銀對付原則是證券結算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將證券結算中的違約交收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國上市證券的集中交易主要採用淨額結算方式。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在分級結算制度下,只有獲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才能直接進入登記結算系統參與結算業務。通過對結算參與人實行准入制度,制訂風險控制和財務指標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有效控制結算風險,維護結算系統安全。
4.淨額結算制度。
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達成的交易實行逐筆清算,並逐筆轉移證券和資金;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有達成的交易實行軋差清算,並對軋抵之後的證券和資金的淨額進行交付。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所達成的多數證券交易均採取多邊淨額結算方式。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什麼是結算互保金?
互保金就是銀行、證券市場等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結算風險共擔的原則,組膽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於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
證券公司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後,需要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什麼賬戶
是不是結算備付金賬戶
公募基金場內交易的一級結算由()作為結算參與人與中國結算公司完成資金交收。
D.基金託管人
什麼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所謂“不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不為設立人賺取利潤,而並非指開展自己的業務活動時不收取有關的費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各自成體系的結算系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資公司,負責上交所證券交易的登記結算工作;深圳證券結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資公司,負責深交所證券交易的登記結算工作。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三節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七十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處置賬戶,用以存放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第七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視客戶的風險狀況,採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收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客戶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中明確。第七十二條 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淨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第七十三條 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第七十四條 違約客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前款處置所得,用於補足違約客戶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餘的,應當歸還該客戶;尚有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向客戶追償。第七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未及時將客戶應收資金支付給客戶或未及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應收證券從其證券交收賬戶劃付到客戶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第七十六條 客戶對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的證券劃付。第七十七條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結算權利義務關係,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