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你自然人不可以破產,只有法人可以申請破產。自然人是人,法人不是人。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
1.首先須說明,進入破產程序之後,法院會選任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及財產管理,若現有財產償還債務之後,沒有剩餘者,得被宣告破產。被宣告破產之後,您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有財產均需由破產管理人管理,且您必需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在所以債務償還完畢之前,不能解除破產之宣告。2. 若被宣告破產的話,除了您的離婚訴訟可能會受到影響之外,也會在信用記錄上顯示,因此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無法申請信用卡等等,有些法律也會限制破產人之權利,例如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能登記參選等等。3. 破產之聲請,須向住所地之法院提出破產聲請狀,檢附財產狀況、債權人及債務人明細(包括數額、債權性質等等)。
個人申請破產可以麼
沒有個人破產的說法。你的情況應該屬於執行中止的情況,就是你作為監護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了,那法院會裁定執行中止,執行申請人(原告)可以在以後申請恢復執行,就是等你有錢了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這個賠償,但如果你作為監護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且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那法院會裁定執行終止,那以後就不用再被執行了。建議:法院調解,你儘可能的賠償,或者承諾在未來幾年內償還這個賠償。
請問在中國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範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範圍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儘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儘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鉅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製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製度、自由破產製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
個人公司能否申請破產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拒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另外,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一、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三、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四、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私人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確立商自然人破產製度的立法初論
引言
縱觀世界各國的破產法律制度,儘管採用的是不同的破產主義立法,但商自然人都是其破產法的調整對象。我國目前的《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破產的程序都只規定了企業法人具有破產資格,而不承認不是法人的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具有破產能力。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自然人主體已經成為一種廣泛的經濟組織,且瀕臨“破產”的問題亦相當突出,目前全國人大授權有關部門起草的新的《破產法草案》雖已大膽寫進這一內容,但仍存在激烈的爭論。那麼,這些從事商品生產、商品經濟的自然人真的不應該具有破產能力嗎?本文作者從幾個方面對商自然人破產立法進行了探討,以期對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編者
一、商自然人存在著破產的可能性
在商品社會中,競爭乃是普遍的永恆,劣汰則是其必然的結果。所以商自然人存在著破產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從我國商自然人在我國現今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看,十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商自然人無論是在經營規模上還是在經營方式上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在農村當一部分承包土地的人放棄了土地流入城鎮時,另一部分有經驗、有實力的土地經營者的承包規模、經營範圍呈現出了擴大趨勢,原本分散的小塊土地有了新形式的集中,農業生產機械化程序有了巨大發展,農業生產在一定意義上講已成為了真正的商品生產者。在城鎮原本就是商品生產者、商品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家庭小工廠,經過十幾年的競爭發展,其實力與規模已為世人矚目。他們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一支不可替代的,富有競爭力的挑戰者,他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商自然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他們既要從市場上採購原材料組織生產流轉資金,又要將自己的產品推向市場,這就使他們無法避免地加入到了商業信用的行列,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當一部分商自然人在市場競爭中失敗,無力償還到期的債務,陷入債務危機之中,而數個債權人又都要求清償債務時,商自然人便產生了經濟上的破產可能。
(二)從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方式的發展趨勢看, 目前現金作為生活消費的基本支付手段,社會經濟生活中現金流轉量過大,已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併成為稅收徵管乏力的最重要原因。隨著國家社會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及銀行票據代替現金作為生產消費的支付手段已是大勢所趨,信用支付因其資金性,方便性而必將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支付手段,國家對各經濟主體,尤其是商自然人的監督管理方式及水平也會由此產生重大改觀,這就為確立商自然人破產資格,建立商自然人破產製度提供了現實操作的可能。
二、賦予商自然人破產能力的必要性
對於商自然人是否應該賦予其破產能力,學理界對此說法不一。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該賦予商自然人宣告破產的資格。
第一,賦予商自然人破產能力是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的體現。市場經濟存在的主體是多種多樣的。按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則,市場主體無論大小、強弱、社會地位及所有制形態如何,一律都是平等的。從我國商自然人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狀況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非國有企業或非集體企業的商事合夥和商自然人已經成為市場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如雨後春筍,他們經過十幾年的競爭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一支不可替代的、富有競爭力的挑戰者。當一部分商自然人在市場競爭中失敗無力償還到期的債務,陷入債務危機之中,而數個債權人又都要求清償債務時,商自然人便產生了經濟上的破產可能。而我國現行破產法對各種不同主體給予不同待遇,即允許企業法人宣告破產,不允許商自然人宣告破產......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保護?
一、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二、破產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備移送民二庭聽證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請人。 三、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企業的登記機關、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等內容); 2、企業主體資格的證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記單;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名單,應包括企業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 4、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定企業破產的決議文件; 6、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應當說明企業近年來的經營狀況,虧損原因以及虧損程度,並附審計部門對企業審計後作出的企業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8、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無形資產情況、和企業投資的情況; 9、企業註冊資金的驗資報告或註冊證明,有追加投資的,還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 10、由專門評估機構作出的企業現有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提供相應產權證明 11、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等 12、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3、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4、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對外為其他債務人擔保的情況,應當列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企業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保證期間等; 15、企業已發生的訴訟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目前個人是不可以走破產程序,申請破產保護的。我國的破產法只適用企業,而不適用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個人財產能否申請破產
個人欠銀行方面的債務,不能申請破產,公司法人可以申請破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因此,個人欠銀行方面的債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在其遺產範圍內也應該清償,不能申請破產免除債務法律責任。
個人能申請破產嗎
您好,我國法律暫沒有規定個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