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做證據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法庭的證據?

首先,明確一下,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出示。其次,「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話說99.9%的錄音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發生的,若對方知道你在錄音,誰還願意和你聊呢。再次,談一下影響錄音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1.提交錄音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將錄音內容導至電腦以錄音文件的形式存檔,向法院出示的僅為刻錄後的光盤,這已經不屬於證據原件了,證據沒有原件會要命的。2.錄音應當完整。如果錄音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侷限性決定其無法證明全部的法律關係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它更多地是證明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某些細節,故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一同使用為佳。最後,講一下錄音證據的提交方法:1.開庭時向法院提交原始錄音載體,並將錄音刻錄成光盤作為副本一併交與法院。2.開庭時攜帶播放設備,錄音需要當庭質證的,感覺很多律師和當事人以為法院有透視眼,看著光盤不用電腦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內容。3.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文字資料,並將想證明自己目的的談話內容標註出來,提示給法院和對方當事人。

電話錄音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嗎 5分

電話錄音也是可以成為法律證據埂

不過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錄音啊

而且錄音一般不能當做唯一的法律證據

請問,手機錄音能當證據嗎?

手機錄音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還需有其他人證和書面證據。

錄音過程你要注意以下5點: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 “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製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企法網www.enterlaw.net

錄音可以做為法庭證據嗎?

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激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所以你所說的錄音資料屬於證據。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你解答疑問。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電話錄音應該是屬於視聽資料的。合法的證據要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的錄音是符合條件的。只要能確認沒有剪輯過,根據聲紋也不難判斷說話人的身份。就可以作為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民事訴訟法> 相關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執行 <形式訴訟法> 相關問題的解釋》錄音只要沒有侵犯對方重大隱私,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一般在法庭的錄音是不能做證據的,即取得方式違法。我認為你的取得方式沒有危機公共利益,所以是合法的。)在此案中還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雖然不如書證或物證來的直觀,如借條。但是不能因此就認定它的證明效力小於其它證據。所以綜上所述,我認為你的錄音可以做證據,還可以做直接證據:)祝你天天好心情:)

錄音 在我們國家可以作為證據嗎 有法律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您可以到法院起訴,建議找專職律師處理。

望採納!

錄音法律上能當證據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你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因你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你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非經過對方允許的情況下,錄音是不能當做證據的?這是真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論以什麼方法取得的證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滿足這樣條件的私自錄音就是合法私自錄音,因此獲得的材料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請問有手機錄音能當做證據嗎?

按有關規定錄音是證據形式的一種,至於你的錄音是不是可證明實際情況,則要看其內容來定,另外,按有關規定,錄音不能單獨做證據,在對方不認可情況下,你應該適當取得相關證據來佐證此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錄音怎麼樣才能成為證據 需要有什麼注意的嗎

1、手機錄音必須保留在原始手機中,法院審理時可能會隨時核查證據。2、錄音對話內容必須翻譯成文字打印出來,提供給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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