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後夫妻債務如何進行分割
2、該債務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 3、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夫妻間沒有婚前財產協議, 6、經過法院調解的債務分配是夫妻內部的約定,債權人(銀行)並不知情,也未和債務人達成協議,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所以該分配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銀行)。 7、 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財產享有的權利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權利人之間對財產的任何協議,只在共有人內部之間產生拘束力,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於債務也是同理。 8、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以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9、銀行可以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併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對於法院調解,且經過雙方同意的債務分配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應予以保護。故原告不應將妻子乙某列為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離婚財產和債務如何分割
一、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1、 離婚協議可以返悔嗎?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2、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讚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裡挑一了。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麼容易認定其範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
離婚債務怎麼分配
你好,共同財產的確定法律有規定的。根據婚姻法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既使法院判決了償還債務的處理方法,你們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你們各方或者雙方主張他的債權的,但是當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後,可以基於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一、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2016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債務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的債務怎麼判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與其家庭利益有關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實施犯罪行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關於婚姻期間債務,離婚後怎麼分配的問題 10分
首先,男方的賭博債務和女方沒有關係。其次,離婚協議中把房產給女方,合法有效。以下法律為依據: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與債務的分割
一、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1、 離婚協議可以返悔嗎?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2、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讚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裡挑一了。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麼容易認定其範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
離婚後財產債務分割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分,共同債務一般也是一人承擔一般,但對外是承擔連帶責任,超過一半的部分可以向對方追償。所以,你們借款的11萬一人承擔5.5萬,小店為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離婚後債務怎麼分割?
不一定共同承擔,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龔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離婚信用卡債務分割
離婚信用卡債務分割,視形成時間及原因確定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1、個人婚前債務、另一方不知曉或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或經營的債務,由負債人個人承擔。
2、夫妻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