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和勒索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搶劫與勒索有什麼區別?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的特徵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針對被害人實施,當場取得財物。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的特徵是: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行為對象為同一被害人,大多數是在紶出威脅、要挾後一定期限內取得財物。

另外,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既公民的財產權利。在使用的暴力程度上,搶劫罪比敲詐勒索罪要更強烈一些。

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

敲詐勒索與搶劫的區別: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哪,從構成要件上分析,謝謝

搶劫罪

搶劫罪

一、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上海、、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是滿足以印製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

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

個人認為應當定為尋釁滋事。

這三種罪名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搶劫的特徵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本案中顯然沒有使用這類方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不符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而且500多元也達不到數額較大的要求。

而尋釁滋事罪中,關於強拿硬要的規定正符合本案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

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

混亂的。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為,觸犯的正是第三項“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規定,雖然數額不大,但連搶80多輛車,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個人意見是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和搶劫的區別在哪裡

敲詐勒恭罪,被害人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將犯罪人打死就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不構成犯罪的。

第二種情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如果沒有使用,直接搶奪錢財就構成錢財,這種情況下沒殺死對方的權利,依舊屬於防衛過當。

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構成搶劫,搶劫罪防衛時將犯罪嫌疑人殺死法律是允許的。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哪個嚴重?

從性質看,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從實際發生時的危害看,團伙作案>個人作案。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四條分別對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做了明文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明文規定搶劫罪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該條,刑法學界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做了具體的詮釋:“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是簡單罪狀,沒有具體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概念。但根據刑法理論界的通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搶劫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界限是什麼?

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1)兩罪的行為手段不盡相同。前者通過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直接搶走財物;後者是在將人擄走限制其自由後,以殺害、重傷被害人威脅其家屬、親友,迫使其交出財物。(2)兩罪實施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不同。前者是當場使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侵犯財產所有權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均在同時、同地完成;後者則是先綁架人質,然後勒令限期交出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有一定間隔,發生的地點一般不同。(3)犯罪對象不盡相同。強制當場從被害人處劫走財物,只限於動產;後者一般通過書信或者第三者轉達勒索財產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財產者不是被綁架者,而是他的家屬親友等,財產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也可以是財產性利益。(4)二者歸屬的類罪名不同。兩罪均為複雜客體。前者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後者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前者歸入侵犯財產罪,後者歸入侵犯人身權利罪。

如何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之間的界限

第一,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

第二,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

第三,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後約定時間取得財物。

第四,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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