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借款合法嗎?
企業間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槓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槓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係。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範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如果起訴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1、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完全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時說,1996年央行發佈的《貸款通則》規定,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2007年物權法出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規定只要不是把錢拿去放貸,企業之間的借貸就是合法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合法嗎?
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話諮詢。他說,企業將自有的閒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6個月後還款時也確實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該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閒置資金,而是企業從銀行貸款而來,又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該企業用不用納稅調整?如果這些銀行貸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該企業又該如何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於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閒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係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如果存在關聯關係,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徵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
如何使企業之間的借貸合法化?
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不採取直接借貸方式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變通方式,有的情形下雖然也增加了融資成本,但可解決企業間直接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藉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借貸的法制建設展望
禁止企業之間借貸,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對自有資金的有效利用。基於企業之間融資的實際需求,在不危害整體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堵不如疏。正是在此基礎上,《貸款通則》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明確刪除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可以展望,在不久的將來,在政府有效監管下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是完全可以預期的。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這個是合法的.
只不過他們之間的借款超過一定的借款利率的倍數.法院是不予保護的.
一般是四倍吧.我沒記錯的話.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借貸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依貸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目前我國立法只允許法定貸款人依法貸款。
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我國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即我國立法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其原因在於:有助於規範企業的經營範圍;有助於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必然會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
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後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係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
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然而對於這種行為的法律界定卻說法很多。當一種經濟行為“合理卻不合法”的時候,立法機構也正是應當有所作為之時。可以參考我些寫的一篇文章《企業間借貸合法嗎?》user.qzone.qq.com/343872600/2
公司之間借款合法嗎
原來非關聯公司之間借貸是不合法的,一般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本金返還、利息可能會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也可能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出臺新的規定(不是正式司法解釋),認可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利率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但目前是否有相關判例出來,還不清楚。穩妥起見,建議查找一下可能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判例或者諮詢下相關法官。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係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川,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係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法律是否允許公司之間直接借貸,哪些法律法規有規定?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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