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是什麼意思?
問責和責任追究到底有什麼區別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
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行政異體問責是什麼意思?
所謂行政問責,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各級政府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而實施的要求其承擔否定性結果的一種規範。問責對象主要是政府部門或者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或者沒有恰當地履行義務的種種行為;問責的方式主要是公開道歉、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誡勉,引咎辭職、撤職、免職、責令辭職,行政處分,刑事追究等;問責的範圍包括政府和公務員在政治行政體系中所承擔的各種責任,包括其內含的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這些完整而規範的制度設計,能保障政府工作中處處都有行政監督,真正做到溫家寶總理講的“要把加強行政監督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
行政問責需要永久的制度。我國各地推行的行政問責制度是一種基於行政管理責任制的責任追究制度。由於它平時很少被使用,一旦使用起來就以一種規模化的狀態出現,所以很多人認為行政問責是一種最近幾年才逐漸出現和日益形成的制度,是政壇颳起的一陣風暴。其實,這種風暴型問責的概念和意識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它不利於制度本身的建設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問責的臨時性也會讓公務員抱有厭惡和僥倖心理而失去對公務員應有的規約作用。因此,行政問責作為一項權力使用的伴隨制度,一定要與行政管理制度相左右、相始終,使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時刻不忘責任,確保政府的行為隨時、隨地遵守相應的規範,承擔相應的責任。
行政問責需要持久的意識。行政問責要作為制度發揮作用,需要形成一種持久的與之相應的社會意識。行政問責意識,首先需要公務員始終保持一種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其次需要公民始終保持權利意識和監督意識。如果這些意識成為人們的共同意識,行政問責即便不現實地發揮作用,也能夠達到監督和規範權力使用的效果。
行政問責需要相容的文化。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一條基本理念,也是行政問責制建設的基本文化內涵。行政問責制的核心在於問責,而問責的落實有賴於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種問責的文化氛圍。行政問責一方面呼喚公務員勤政、廉政的文化,另一方面呼喚作為主權者的人民的參與文化和對權力行使者的信任和寬容的文化。只有權力的這一頭——公務員忠實、勤懇、認真、正確地履行職責,權力的那一頭——公民積極地參與、有效地監督以及理解地接受和配合行政管理,政府的行政才能真正負責任且富於成效。
問責與通報有什麼區別
問責制度應該是一個問責、追責、負責相統一的配套工程,涵蓋決策、執行、監督和事前、事中、事後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人們通常把領導稱作\“負責人”,既然是負責人,就應該首先明確負責哪些事務,各項事務的內容和要求又是什麼。對這些事務,在考核和評價時不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標。 這樣,履行職責和追究責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領導的責任明確化、具體化,就是要問責。 追責則要解決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問題。追責,就是追蹤領導履行職責的情況,獎勵盡職盡責的幹部,追究瀆職和失責的幹部。 一項好的制度,不僅要求內容合理、程序規範,而且要求執行嚴格、獎懲分明。 如果不能對領導幹部的履責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對瀆職行為進行嚴格的追究,那它就達不到應有的效果。一些單位和部門責任事故頻頻發生,責任制度執行不力、瀆職行為懲罰不嚴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無論是問責還是追責,其目的並不僅僅在於處理相關責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領導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從而更好地推進事業。也就是說,問責和追責都是手段,負責才是目的。
問責問效這個詞的意思?
按照部門職責和成員分管工作落實責任,做到管理與責任的一致,是為“問責”;以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能作為檢工部門和成員工作的標準,是為“問效”。
應該是一種行政制度,希望能夠幫到你。
問責領域是什麼意思
“問責”就是追問責任的意思。
“問責”是怎麼一回事?
你應該想了解行政問責制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什麼是問責制??政府內部問責還是有專門的問責組織?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我國當前對行政問責的理解和適用還處於初級階段,比如將問責簡單等同於領導引咎辭職、等同於上級對下級吏治的整頓、等同於出現事故後的懲罰舉措。上述舉措其實在古代封建社會甚至奴隸社會就已經實行,如果將現代意義上的問責制簡單等同於上述舉措,顯然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制度的根本意義。 理解問責的含義,首先要從政治高度理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國的政府機構是責任政府。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對權力機關負有嚴格的政治責任。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根本保證是責任政府體制,即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的體制和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體制。行政問責制度是實現責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問責制,還要在觀念上加深對行政問責制度的深層理解。實際上,行政問責並不僅僅是讓政府官員事後為其行為承受相應的責任。行政問責制的重點在於預防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的發生,時刻提醒政府官員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時化解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產生的不良後果。就此而言,行政問責制的重心不應該僅僅放在責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責任預防。要有效地防止相關責任的發生,就需要實行制度性、常態性問責。制度性、常態性問責意味著行政主體必須按照制度規定,依照程序接受問責主體(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公眾等)經常性的質詢、聽證等,經常向有關方面彙報工作,對問責主體的詢問要做出及時而令人滿意的答覆等等。 問責制要通過程序保障官員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問責主體是什麼意思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問責的主體
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什麼是紀委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機制
不要想得那麼複雜,你從監督(監督檢查)、執紀(查辦案件)、問責(問責談話)三個方面理解就可以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