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其特點是: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由於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這就是說,當事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出發而作的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協議一詞,在民法中有時作為合同的同義語,也可以指當事人耽成的合意。由於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因此當事人只有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願,也就沒有真正的合意。

什麼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俯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合同中通常所說的不可抗力準確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有詳解嗎?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憨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通則》也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的內容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將取代現行並存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合同法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也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有一定關係。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將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內容;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願原則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同合效力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承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 對要約的實質性 第二十八條 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 第三十條 承諾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二條 書面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五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 書面合同與合合成立 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格式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守商業祕密義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 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附則附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合同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

合同是什麼意思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中的標的是什麼意思?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合同是什麼意思??

就是訂立,更改,撤銷民事法律關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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