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任銀監會主席是誰?
中國證監會歷任主席是誰
1、劉鴻儒(1992年10月至1995年3月)
2、周道炯(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
3、周正慶(1997年5月至2000年2月)
4、周小川(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
5、尚福林(2002年12月至2011年10月)
6、郭樹清(2011年10月)(現任)
現在銀監會主席是誰呀?? 10分
郭樹清吧,,尚福林退位了
中國銀監會及中國保監會歷屆主席姓名和任職時段 有誰知道的告訴下 謝謝啦
中國保監會:
第一任主席為馬永偉,任職時間1998.11-2002錠11
第二任主席為吳定富,任職時間2002.11至今
中國銀監會:
第一任主席為劉明康,任職時間2003.03至今
參考資料: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網站領導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會主席是誰?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尚福林
保監會 銀監會 證監會的主席分別是
保監會:吳定富
銀監會:劉明康
中國銀監會主席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劉明康,男,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委員;現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能源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銀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主席。
1985.01--1987.02 英國倫敦城市大學研究生院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1.11 英國倫敦城市大學名譽博士學位
1979--1993.01 先後在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倫敦分行和福建省分行工作
1993.01--1994.01 福建省副省長兼省政府祕書長
1994.01--1998.03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1998.03--1999.03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1999.03--1999.07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副書記
1999.07--2000.06 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00.02--2003.03 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
2003.03--2005.0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副書記
2005.0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
目前擔任北京大學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及許多知名大學客座教授。還擔任香港銀行學會資深會士、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及金融穩定理事會下設的監管合作常設委員會副主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決策委員會成員等職務。
參考資料:www.cbrc.gov.cn/...mk.jsp
銀監會主席與省委書記比較誰重要
這兩個職位性質差別還是很大的,銀監會統管著全國所有的銀行業及想關的金融機構維護著中國金融行業穩定那自然是至關重要。而省委書記是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來管理一省黨政事物,關係著政權的穩定,更是重中之重。
就我看來,省委書記的地位從政治地位到所起到的作用來說更為重要,畢竟關係到我黨執政的穩定和根基,民心不穩國將不國。而且省委書記的位置應該也是中國的從政人員夢寐以求的一個位子,省委書記直達天聽,再進一步的話就可能步入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序列。
銀監會主席副主席是誰?
親,現在的銀監會主席是尚福林,閻慶民任銀監會副主席!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請採納或點贊支持,給我更多助人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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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前任主席是誰?
周小川
銀監會主席=證監會主席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保監會主席 中國銀行行長 那個官大
銀監會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是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是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是平級單位,不互相隸屬,但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是從人民銀行分離處理的,負責監管職責。
中國銀行是銀監會監督管理的對象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彙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職能:監督金融行業的機構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應的可以推理證監會和保監會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