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條款有哪些表現形式?

General 更新 2024-12-29

什麼是軟條款?軟條款有幾種類型?

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丁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於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 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 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後並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 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 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現匯支付。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定好了的。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1650154.htm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有哪些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主要是指那些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對受益人來說卻無法自主掌控的、對單據要求的條款,最典型的如:“客檢”條款,即一些單據必須由客戶指定的人員簽署或出具——如果客戶的指定人員不在單據上籤署,或不出具該文件,則受益人就無法做到提交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因此而被開證行拒付,信用證由此作廢,此時有如D/P,風險可知。

所以,但凡受益人來說無法自主掌控或做到的條款,都屬於“軟條款”。

注:使館認證、第三方(如SGS)公證機構檢驗等不在此列。

什麼叫信用證軟條款?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軟條款有哪些

所謂信用證的“軟條款”是指那些看似合理,但是受益人無法掌控或滿足或做到的條款——比如:常見的所謂“客檢條款”,即要求由開證申請人指定的人員前來驗收貨物,並簽發驗收報告或文件——這類要求看似合乎情理,但是,這類文件或報告是受益人無妨掌控的,換句話說就是該被指定人員不來驗收,或者人雖然來了,但是不認可質量且不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或者不簽發相關文件,那麼,受益人毫無辦法,也就是無法掌控。或者受益人無法做到,且無法提供的單據或文件。

由此可知,凡是受益人無法掌控或無法做到,但看似合理的信用證條款都屬於“軟條款”。

誰能幫忙列舉幾種在信用證中出現的軟條款?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到目的港後通過進口商檢驗後才履行付款責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於CFR/CIF合同。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並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信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並以中間商自居收取佣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託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籤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置陷阱。

3、單證“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製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詐騙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通過剪接,塗改偽造信用證等。

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上當,掉人單證“陷阱”,後悔莫及。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環節的“陷阱”,是最不易讓人識破的,因為海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週期長、手續繁雜,所以一些設陷者,大多以中國進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勾結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商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而後逃之夭夭。還有的通過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航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他們欺詐的共同特點是具有國際性、複雜性和敏感性。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有的公司不請教律師就僥倖決策,或輕信一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商,往往受騙上當。

5、結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現在許多不法商人,往往打著市場行情不好,需要時間推銷等幌子,並採用改證手法來拖延結算時間,如L/C出了幾批貨後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後,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實質上不法商人等待貨物到港後,如市場不好,即申請拒付。還有的稱可開立信用證,但遲遲不......

下列信用證條款中屬於軟條款的是( )

以下均為軟條款:B由開證人出具某種證明書:即要求所簽字樣與開證行留底印章相符C暫膽生效條款D限定貨物裝運條款:常見做法為限定港口、受益人、船期船次、船名。處理方法有機會細說你

請列出常見信用證軟條款,謝謝

一、客檢證書

案例1: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 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S HELD IN ISSUING BANK

案例2: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S ON T罰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M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

只要相關的要求可能會讓你辦不到的都是軟條款

求信用證的軟條款:要詳細,要中英翻譯,越多越好! 10分

說信用證對我們有保障,就是因為它開立以後,外商不能毀約或干預,而且不付錢就拿不到單證提不了貨。可是實際操作中,某些條款規定的操作,使得外商有機會破掉這種限制。這樣一來信用證就白瞎了,行業裡很忌諱的,這樣的信用證,銀行都不願意抵押貸款。這種有隱患的,使外商有機會在信用證中插一腳的條款,俗稱“軟條款”---使信用證的獨立性變得模稜兩可。

【案例1】信用證46A中對交單銀行的提單規定“2/3 ORIGINAL AND 3 COPY OF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L/C APPLICANT.提單中3份正本之2份及3份副本,收貨人為申請人”; 同時47A中規定“一份正本提單必須在船期後5天內快遞給申請人”;相應地46A中還要求一份受益人聲明,確認一份提單已按要求給了申請人。

由於只需一份提單即可提貨,有了這個條款,申請人可不待付款贖單就直接把貨提走。在不影響自己生意的前提下有資本慢慢跟我們扯皮,授意銀行找藉口挑刺,暫時扣住單證,也不付款。即便我們受益人要求開徵行退單,開徵行也可以照退不誤。受益人財貨兩空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就是軟條款類型之一:讓申請人有機會在付款之前獲得提單。

【案例2】 信用證47A中規定,“出貨前受益人必須提供一套質檢樣品,並取得申請人確認後方可出運”,相應地在46A中規定一份申請人品質確認單據。

這個條款的風險在於,假如出貨前因市場變化,客戶有意毀約,或雙方對產品有異議(不排除客戶挑刺),則客戶可以通過拖延出具單據的手段,導致我們無法按時全套交單。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雖然五花八門,但其中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讓信用證在不同程度上喪失執行的獨立性和不可撤銷性。也就是說,有了軟條款的信用證,客戶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以單方面廢止。

識別“軟條款”也不難,牢記兩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的原則:

1.不能讓客戶有可能在付款贖單前自行提貨。

2.開證以後,所有單證你可以單方收集辦理,不需要依賴客戶。

凡是違背了這兩條原則的,基本上就是軟條款了。再舉兩個例子來強化概念。比如:

1.信用證中規定提單使用的不是B/L(Bill of Loading),而是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一種法律上不能作為物權憑證的非正規提貨證明。這種條款下客戶可能通過與貨運代理公司勾結,另行取得正式提單,先行提貨。

2.信用證規定在FOB條件下,由信用證申請人在出貨前通知所訂的運輸航線航次,並出具申請人開出的訂艙通知。這種條款下,客戶可以通過不訂艙或不及時訂艙的方式導致無法裝運或無法及時裝運取得提單,造成交單時的重大不符點。

類似條款,都可以用上面提及的兩個原則加以識別。

46A和47A出現軟條款的,首先剔除,要求外商修改。也有例外:

【案例3】 FOB條件下,47A中規定,受益人出貨之前必須與申請人確認航期、航線。但46A的提單要求中並未指明“航線經申請人確認”字樣,也沒有要求出具申請人聲明來證明。

UCP600第十四條H款規定,如果信用證中包含某項條件而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並對此不予置理。所以,這個“軟條款”沒有實質影響力,可不予更改。

參考資料:......

20分懸賞~高手進來看看以下信用證軟條款受益人是否可以接受?

該條款的意思是:在裝運之前,由買方代表簽字的檢驗證明,而且買方的簽字應該由開證行確認。

此條款對賣方很不利,風險很大。 如果買方不出具檢驗證明,或者檢驗證明的簽字未能被開證行確認,都會造成信用證作廢。

可以要求買方刪定此條款,如果買方堅持對產品檢驗,可以將此條款改為:由中國商檢機構或者國際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來替代由買方代表檢驗的條款。

L/C中的相關軟條款主要有哪些類型?

最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有:1.暫不生效條款,也就是必須在接到開證行修改證之後,方能生效。2.提交的議付單據中,包含必須由開證申請人提供的單據。按照一般原則,信用證的單據都應該由受益人一方提供,如果其中有需要開證申請人一方提供的單據作為議付單據,一旦開證申請人未能及時提供,將會導致無法提交議付單據,而使信用證失效的後果。

以色列信用證,各位麻煩看一下有什麼隱性的軟條款

條款的內容在哪兒?

所謂“軟條款”一般是指看似合理,但受益人無法掌控或者無法做到的——瞭解的這一點,可以自查矣。

如果還有疑慮的,可以將具體的條款搬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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