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場有哪些規定?
有誰知道農場土地政策是什麼樣的?
一、對於農民集體使用農場批准規劃範圍的土地,農民集體主張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開始使用,而農場主張是在1982年5月14日後開始使用的糾紛案件,可依據1982年5月14日以後最接近該時點的航片進行判讀確認。如能判讀確認土地已於航片拍攝時被農民集體使用,則確權發證給農民集體;如能判讀確認土地未被使用,則確權發證給農場。
二、對於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給農場,但現使用者確實一時難以退還的,可與農場協商,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合同,依法採取承包等方式繼續使用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和簽訂承包合同工作要捆綁進行,一同解決。但是下列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現使用者為農戶,如該農戶已與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或領取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可維持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書不變,由其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與農場協商簽訂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承包合同的,由農戶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
(二)現使用者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該使用者是通過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承包合同等形式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及其他合作關係,改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如原來與現使用者簽訂合同的是某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體現讓利於民的政策,農場可將部分收益經過協商讓給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
(三)協商不成的,農場可要求現使用者限期拆除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土地。要求期限從農場被確認取得土地權利之日起計算,拆除附著物的期限不超過30天,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期限不超過60天。 現使用者逾期不拆除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的,由農場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現使用者退出土地並處理已經種植的作物或已經形成的附著物。
三、對於土地使用權已確認給農場,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來已經將土地承包給其成員使用,承包經營期限可與原承包期限一致。
(二)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種植長期作物的,承包經營期限可達三十年。種植短期作物的,土地承包期限一般為該作物的種植週期,但是如承包人現有人均土地較少、對土地依賴較大或過去在土地上已有較大投入的,應給予較長的承川期,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十年。
(三)土地承包人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在依法解除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後與農場重新簽訂合同,承包期限應與原承包期限一致,承包價格應協商作合理調整。
(四)土地承包人未經農場同意,不得擅自將短期作物改種長期作物,若需改種長期作物必須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四、土地承包費的繳交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費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按承包合同約定繳交;土地承包人為農戶的,土地承包費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繳給農場,繳費標準按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和省農墾總局聯合下發的瓊土環資籍字[2004]8號文《關於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執行,即“農場對農民承包遵循企業向農民讓利的原則,採取不高於農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標準的優惠政策”。農民集體或農戶承包土地超過一年不繳費的,屬於違約行為,農場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或終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特殊情況下,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作物大量減產或絕收的,可另作處理。
(二)土地承包人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土地承包費參照所在農場對外發包同類土地承包費標準或農場職工內部承包同類土地承包費標準,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但是,超過一年不繳費的,屬於違約......
目前我國農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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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養豬國家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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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農村集體財務有哪些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予以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於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至5人;村幹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
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3.農業基本建設計劃;
4.公益事業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
5.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利用、對外投資等計劃;
6.收益分配計劃;
7.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二)各項收入
1.產品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等集體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入;
4.“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
5.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
6.上級專項補助款項;
7.徵佔土地補償款項;
8.救濟扶貧款項;
9.社會捐贈款項;
10.資產處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
1.集體經營支出;
2.村組(社)幹部報酬;
3.報刊費支出;
4.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衛生費、治安費等管理費支出;
5.集體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7.徵佔土地補償支出;
8.救濟扶貧專項支出;
9.社會捐贈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項資產
1.現金及銀行存款;
2.產品物資;
3.固定資產;
4.農業資產;
5.對外投資;
6.其他資產。
(五)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塗、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
(六)債權債務
1.應收單位和個人欠款;
2.銀行(信用社)貸款;
3.欠單位和個人款;
4.其他債權債務。
(七)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
3.提取福利費數額;
4.外來投資分利數額;
5.成員分配數額;
6.其他分配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下列事項,應當專項公開:
(一)集體土地徵佔補償及分配情況;
(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
(三)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
(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
農村安裝電有哪些規定?
你是安裝戶表嗎?為了方便管理、美觀等,電力部門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自己想怎麼安就怎麼安,就如在城市裡建房子,並不是隨自己心意的建還要符合城建等有關部門的規劃和要求。電力部門對開關的工藝和功能都是有規定的龔且安裝的戶表都是經過檢測的,走線也是有相關要求的,安裝完還要驗收合格才可以使用。假如你自己去買開關也是可以的,但開關上的製造工藝和功能要達到電力部門的規定,而且你還要自己出錢去對戶表進行檢測,安裝後還不一定能通過驗收,這樣弄下來你多了很多麻煩事,價格也不見得便宜好多。而且你個人是沒有資質去安的(從事電力工作是要相關的資質和證書的)。說了這麼多有沒有暈!總的來說就是如果是個人用戶最好就找電工安,避免很多麻煩和節省很多時間。如果是大用戶和多用戶再考慮找其他的。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哪些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儘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發展農產品加工,讓農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財政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對農戶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基地建設、質量檢測。鼓勵龍頭企業在財政支持下參與擔保體系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幫助龍頭企業解決貸款難問題。 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 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儘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範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諮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同時,充分挖掘農業內部就業潛力,拓展農村非農就業空間,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抓緊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解決養老保險關係跨社保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問題。建立農民工統計監測制度。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擴大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範圍,中央和試點地區省級財政要增加試點投入。積極穩妥化解鄉村債務,2010年基本完成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繼續選擇與農民利益直接相關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形成的鄉村債務進行化解試點。 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將糧食、油料、棉花和生豬生產大縣全部納入改革範圍。穩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試點,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率先減少行政層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依法賦予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在投資審批、工商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權限。支持發展鄉鎮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促進產業集聚和升級。 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採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絡,擴大“農家店”覆蓋範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鼓勵設計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生活消費品和建築材料。2009年在全國範圍實施“家電下鄉”,對農民購買彩電、電冰箱、手機、洗衣機等指定家電品種,國家按產品銷售價格一定比例給予直接補貼,並根據需要增加新的補貼品種。保證下鄉家電質量,搞好售後服務。加強農資產銷調控,扶持化肥生產,增加淡季儲備,保障市場供應。支持供銷合作社、郵政、商貿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加快發展農資連鎖經營,推行農資信用銷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改造建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加強農村市場監管,嚴厲查處坑農害農行為。 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準,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
政府對家庭農場的房屋建設有何規定
對於農場的房屋建設好有是有一定的補貼的,所以,你們那邊看看是一個什麼樣子的審核標準。希望可以幫到你。
農村宅基地發證有哪些規定
一.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二.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範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範圍等。
四.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五.登記註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六.頒發土地證
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後發放的是土地證,這就有點像城鎮買房是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農村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各種法律有哪些?
《憲法》確定農村社會在整個社會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釘明白農村政權運行方式和形態;
《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規政策明確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模式;
《民法通則》、《婚姻法》、《經濟合同法》等明確農村社會生活規範;
暫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