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小孩需要哪些證件?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領養小孩子要在民政局辦什麼手續

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杭州民政局辦理;   涉外的收養登記,由浙江省民政廳或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杭州民政局辦理。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   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6)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孩子需要什麼證明

[收養棄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二、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四、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領認的,被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五、棄嬰收養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籍證明(複印件);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包括年經濟收入),並加蓋村、鎮、街道公章;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張,合影照片1張(2寸)。

抱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四、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五、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如果領養一個小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關於領養孩子要什麼手續問題: 收養涉及到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以及孩子成人後對老人的贍養,還有遺產繼承等問題。因此收養要依法進行。 首先,收養人要符合法定條件:1、年滿30週歲;2、無子女;3、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沒有犯罪行為記錄等;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可在北京收養,也可回到您的戶口所在地收養,還可以在其他省市收養,可收養福利機構的孩子,也可收養撿拾的棄嬰和孤兒。 其次,收養要符合法定程序,即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雙方戶口簿、身份證;2、結婚證;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4、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5、健康檢查證明;6、因被收養人的種類不同,還要出具不同的證件證明材料,如社會棄嬰要公安部門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撿拾報案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孤兒要提供送養協議等。

收養孩子要在哪辦理哪些手續,在哪辦理

收養孩子的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年滿30週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三、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四、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五、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此外,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人的條件可以放寬;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抱養個孩子要辦理哪些手續?

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要領養孩子,領養人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然後到當地計生辦開婚育證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領養。

在中國,領養孩子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梗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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