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督是什麼?
監督的主要功能是什麼
當代中國的法的監督體系,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對各種法律活動進行監督的有機聯繫的整體。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當代中國的法的監督體系分兩大類: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這類監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國法的監督體系的核心。
1、國家權力機關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人大所進行的監督。它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法的監督。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法的監督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形式有兩種,即法律上的監督和工作監督。
法律上的監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對某項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予以撤銷,從而實現監督。在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地方性法規和地方其他決議、決定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工作監督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對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即“一府兩院”依法進行質詢和詢問,對特定問題進行視察和調查,並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然後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通過決議和決定,行使撤銷和罷免權,從而實現監督。
2、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檢察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法的監督體現在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等五個方面。
審判機關的監督。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人民法院系統內的監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3、行政機關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可以分為兩類,即一般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監督:
一般行政監督指行政隸屬關係中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是依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係產生的,是由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監督,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的監督。
專門行政監督指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實施的法的監督。它包括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兩種。
①行政監察,是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察。
②審計監督,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法律、法規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紀律遵守情況,以加強經濟管理的專門監督檢查活動。
(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公民以多種形式、多種手段和多種途徑廣泛地、積極主動地參與法的實施的一種監督。中國社會監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各政黨的監督:各政黨的監督主要為執政的共產黨的監督和參政的各民主黨派的監督。
2.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是指人民政協、社會團體對法的實施的監督。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亦即人民政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的組織,長期以來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社會團體的法的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消費者保護協會......
監督法主要是保障什麼依法行使監督權
(1)意義:實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2)一方面,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於同邪惡勢力進行鬥爭,勇於使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監督權.
什麼部門應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根據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九條有關規定,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行體制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這些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總體來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除安監局外,各行業主管部門都要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鐵路、水運、海事、民航、農業、建設等等。另外,各級人民政府要負責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引導、監督、協調,所以,人民政府也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同時,現在要求是黨政同責,那也就是說,各級黨委也負有安全生產的領導和監管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司法機關等對什麼依法進行監督
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是實現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保證。《條例》在構建科學完整的黨內監督頂層設計的同時,專章對“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作出規定,構築了以黨內監督為龍頭,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各種監督方式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的全方位立體監督體系。司法監督作為外部監督的一種,主要監督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遵守法律的情況,是黨內監督的重要補充,也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延伸。各級黨委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體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於促進黨內監督與司法監督相互協調,實現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融合互動,並形成完整的、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什麼是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充分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其特點是具有法律性、事後性、間接性、權威性,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
法律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可分為:一是立法監督,即對上述機關制定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進行監督;二是執法監督,即對被監督對象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情況、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人大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1.聽取和審議執法工作彙報;2.提出詢問、質詢和罷免案;3.執法檢查;4.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意見。
工作監督。人大工作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黨和國家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二是計劃和預算監督。就是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或批准國家或地方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三是人事監督。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安全生產法》規定,什麼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司法機關等對什麼依法進行監督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五個體系是什麼
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什麼是監督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是代表國家履行職責。在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查中根據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屬於強制性的監督檢驗,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檢查。
監督檢驗通常採取抽樣檢驗,並將檢驗結果與產品標準要求相比較得出檢驗結論。監督檢驗有定期監督檢驗和監督抽查等多種形式,監督檢驗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
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種類是什麼
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施執法行為之前依法進行的監督,如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執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審核、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等,事前監督可以提前預防和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進行的監督,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察機構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等,事中監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事後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終結之後進行的監督,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事後監督是對執法行為的後果進行的監督,對於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予以糾正和賠償,具有救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