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提供什麼證明?
能夠證明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您好!可以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很多。下面的幾條可以重點收集一下。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面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怎麼證明分居,分居證明怎麼提供
我曾經認識一個朋友,因為我們在一個公司上班,因工作關係接觸,後來他就提出和我交朋友。我是一個單身女人,但是他是一個有家的人,他想和我深交往,還騙我說他已經和妻子要離婚了,只是手續沒有辦下來呢。我其實並不相信他,也沒有想和他交往的心思,在工作中的一些事,他利用我對工作上事情騙我,然後來接近我,有一回,我們同事在一起喝酒,我喝多了,他主動送我回家,在一個公園他趨我喝多就在草地上強行的佔有了我,我在當時的情況下也無力反抗,後來我也知道自己沒有防範這個人過造成了這樣的後果,對自己的自責也於事無補,當時他還是花言巧語的用他的謊話騙著我,我又和他發生了這樣的關係,說出去對我也沒有好處,我半推半就的和他這樣相處了,可是後來我發現他並沒有離婚,也沒有辦手續,我就問他為什麼騙我,只是為了騙到我才撒這樣的謊嗎?但是他不承認,他一直說他們真的分居了,而且也沒有感情了,只要在有兩個月就會辦好一切手續的。我就又這樣的糊塗的和他相處著,後來通過別人聽說了他的一些事情,原來他還一直在和另外一個女人來往,還保持著婚外情的關係,他確一直瞞著我。在我一在的追問下,看我又知道了這個女人的名字,他只承認他們是朋友沒有承認他們是情人關係,我知道自己上當了,也有點清醒了,知道這種人不可靠,我當時就問他說離婚的事是不是也是在騙我,他不承認,我說“你不承認我有辦法,你可以給你老婆打個電話不就一切都證明了嗎!”他說好,他就打了這個電話,當時他的電話打了以後我沒聽出來一點的離婚的話,我就知道他在撒謊了,也得到了我的證實。是我接過了電話,我對他妻子說了他對我說的話,其實我這樣做是有我的想法,我想叫他的妻子知道自己的老公在外面是什麼樣的人,叫他妻子管管他的老公,這樣他的老公可能就不會有機會在纏著我了。但是我錯了,沒想到他的妻子其實是早就想和他離婚的,因為他的妻子知道他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只是因為有孩子,為了一個家,也知道他是一個真正的無賴,所以一直沒有機會和他老公離婚,我的電話叫他的妻子抓到了把柄,第二天一大早就和他辦了離婚手續,這麼的快,這麼的著急。此時此刻我不知所措,我完全都麻木了,因為說實話我對他的人品已經失望了,現在又突然的出現了這樣的事情,他真的離了婚,而且他當時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了我的身上,說是我把他的家給拆散的。生米成了熟飯,我不跟他也得跟他了,我對自己的無知犯下了大錯,不是因為他的離婚是我造成的,而是我成了真正的犧牲品,我知道真相以後我不知道怎麼辦,可是他確真的離婚了,我以為他可以從新的做人,來過日子,所以我和他一起回到了他的家,在他的家裡的時候他和他前妻之間不知道是什麼原因發生了爭吵,在電話裡罵了起來,他是在偷著和他的前妻打的電話,我不知道是什麼事情,後來他就偷著用我的電話給他的前妻打電話,他的前妻知道了我還發信息罵我,還告訴我他爸強姦過她,還強姦過他二哥的妻子,我當時知道這些事情後真的是徹底的明白了他這個人,我決定離開他家,從新考慮我們的關係,但當我提出要走的時候他就打我,還威脅我,說是我要是在說走他就殺了我,他的無賴嘴臉全暴露了,我也真正的清醒了,我還是堅持著要走,他把我鎖了起來,後來在他出去的時候我跑了,我回到了家。但是當我回來後,他也隨著來了,還威脅我要對我家人下手,這種無賴我沒辦法和他糾纏,我只能假裝著我他繼續相處,我以為會感化他好好的做人,有了工作有了安定的生活會明白生活道理,會明白我們是不合適,不會做什麼過分的事情,可以正確面對兩人的關係,但是我不管怎麼去感化他,他都不肯面對事實,我覺得這樣拖不是辦法,我決定徹底和他分手,他又開始威脅我,還給我的家裡打電話天天的恐嚇我的家......
離婚時怎麼證明分居
一、分居的原因分析必須是因為夫妻關係不和而分居,因為工作原因、求學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時間再長也不能算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出國留學或工作,這仍不算是《婚姻法》規定的分居;只有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產生的分居才算是《婚姻法》上規定的分居。一般來說,如果在一個城市工作而分居,就視為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明明家裡有房住,但是一方外出租房,從情理說不過去,一般認定為屬於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對於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兩地,又存在感情破裂情形的,就很難舉證是因為夫妻不和而分居的,為了證明是夫妻感情不和,最好先起訴一次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後,過一年再起訴一次離婚,因為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的,繼續分居一年,第二次又起訴離婚的,經過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也就說說,因為工作原因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功,起訴離婚要分兩步,這樣第二次才可能判決離婚。二、分居事實證明分析什麼是“分居”,舉例說:同住一套房屋不同房間,不算是分居,必須是住在不同的房屋內,雙方不在一起吃飯、生活,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口說分居,對方否認,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據,比如:租房證明、證人證言、居委會證明、物業辦證明。一般來說租房證明是比較好的證據形式,比如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收款收據等等。原告提出上述分居的證據,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證據,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這會更容易達到原告離婚之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司法實踐中,要審查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感情破裂原因等綜合因素,絕不能生搬硬套法律,這一條件僅是必要條件之一,但未必是充分條件。西安離婚律師 劉長洪律師
我想問,分居是否要向法院提出申請。需要什麼證件,或者手續。
分居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訴訟離婚才需要去法院起訴。
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則雙方可以自願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無需經過法院。
tips: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夫妻雙方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分居兩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也就是說,雙方分居兩年,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鄰居的證言證詞,同時的證言證詞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怎麼證明分居兩年?分居兩年離婚需要些什麼必要條件?謝謝!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當時當場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應當說,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申請離婚,分居兩年只是理由之一,不是必要條件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夫妻不和的情況下,一方不願意和另一方同床,則分床而睡,這種是屬於分床不分房的情況。還有一種就是,分床更分房,即一方不願意和另一方願意待在一起人,便離開共同的家,租房住或者是住在親戚家,這叫分居。但,法律上,要如何才能證明分居呢?
方法/步驟
1、分床不分房:
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分房有租賃合同:
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裡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書信、電子郵件來往:
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保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人證
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瞭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發分居證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裡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夫妻分居證明能取到什麼用處
一、婚姻法中的分居是什麼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
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
對於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床,一般不認為是分居。
在我國,並不存在登記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記。
夫妻雙方同意分居並簽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有助於日後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
END
二、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夫妻雙方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
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分居可以離婚嗎,分居離婚需要什麼條件,如何證明?
一、法律上認定的分居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二)分床不分房的認定: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也就是所謂的分床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起訴離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這裡提到的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分居已滿兩年(需要有證據證明);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不需要滿足這些條件,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財產和孩子都達成一致協議,就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三)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經常會有人問分居兩年後,婚姻關系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會構成重婚罪。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分居兩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明
離婚直接去辦理就是了
用不著所謂的分居
這個也沒有什麼可以證明的
彼此如果不同意,就直接起訴離婚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