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志願兵的工資多少?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志願兵月薪多少錢,退伍給分配工作嗎?

以前的志願兵現在叫士官,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才可以。

現在部隊裡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過2年並且自願留在部隊繼續服役的士兵,和部隊簽定合同,按月拿工資。士官可以分為6期,一期和二期士官稱為初級士官,合同簽定的服役期為各3年,三期和四期士官稱為中級士官,合同簽定的服役期為各4年,五期和六期士官稱為高級士官,五期士官簽定的服役期為5年,享受正營職待遇,家屬隨軍,六期士官簽定的服役期為9年,享受副團職(正團級)待遇,家屬隨軍。如果一個士兵從新兵服役開始一直到六期結束正好是30年,也就是說一個士兵最多的服役期限為30年,享受的最高待遇為副團職(正團級)。

希望採納

志願兵的待遇

國發(1978)223號文件規定: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安排職幹部待遇;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定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供給;隨軍志願兵家屬在轉業時按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病故後的撫卹,均按幹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因年老體弱,生產,生活有困難,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志願兵工資多少

國發(1978)223號文件規定: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安排職幹部待遇;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定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供給;隨軍志願兵家屬在轉業時按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病故後的撫卹,均按幹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因年老體弱,生產,生活有困難,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志願兵死後國家會給幾個月工資

事業單位家機關20月基本工資領取 根據《民政部事部財政關於家機關工作員及離退休員死亡性撫卹發放辦通知》(民發〔2007〕64號)規定:   、調整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10月1起家機關工作員及離退休員死亡性撫卹金按照標準執行:烈士本前80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公犧牲本前40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本前20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

志願兵三年期每月為多少錢

志願兵取消了, 現在叫士官, 屬於職業軍人 。

工資津貼按的士官的級別來算,一期士官一月1800左右。

當幾年志願兵,退役後國家每個月還發工資

這個,好像是沒有退役吧。

或者是關係轉了。

有這種,跟內退一樣的。不過都是軍官。士兵是沒有的。

現在關於抗美援朝志願兵的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我們村也有,沒有多少錢,誰知道錢到哪去了

當兵九年了,現在是志願兵,請問屬於什麼級別,一月工資是多少

別扯淡了!你當兵9年什麼工資什麼級別你自己不知道?3期士官工資5000左右

志願兵的工資分幾級?

志願兵的工資分六級初級士官的工資加一起有六七百元左右吧,聽別人說的

士官工資演變過程

在1960年之前,我軍志願兵在行津貼制,其津貼標準包括基本津貼和補助津貼兩部分,基本津貼按級別發放,補助津貼按參軍時間發放。1961年後志願兵津貼不再執行。1978招年初,五屆人大通過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1979年l1月開始恢復志願兵、1984年5月人大又通過了《兵役法》,規定“服現役滿5年已成為技術骨幹,由本人申請,經師級單位批准可改選為志願兵”。1988年10月我軍戰士實行軍銜制度時,志願兵原則上被授予專業軍士軍銜。

志願兵工資自從1979年實行到現在經歷了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實行的是級別工資制,工資級別設置為1-8級、工資標準只依其級別發放。

(2)第二階段,實行的是級別薪金制,按級別和服役年限定標準,同一級別服役年限不同,發放標準不同。

(3)第三階段,實行的是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同時,將伙食費納入基本工資。軍銜級別工資按等級確定檔次標準。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實行統一標準。

(4)第四階段即現階段,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即由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三結構”工資制。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士官軍銜晉升的年限規定

士官的軍銜設置為一期一銜,逐級晉升。晉升年限為:

(1)一級士官晉升二級士官,二級士官晉升三級士官各為3年;

(2)三級士官晉升四級士官,四級士宵晉升五級士官各為4年;

(3)五級士官晉升六級士官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資規定

士官定期增資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個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士官達到本軍銜級別工資標準最高檔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資;第六期八檔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齡或者下達退休命令的當年止。退休士官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增加退休費。

士官晉升軍銜級別其工資發放

士官晉升軍銜級別的,從下達命令或者命令規定起算時間的當月起,在現軍銜級別工資標準對應所晉升軍銜級別相同工資標準基礎上增加一個工資檔次;低於所晉升軍銜級別最低工資標準的,進入最低標準。

士官發放職務津貼具體規定

(l)享受職務津貼人數以編制為依據,超編的不發。

(2)調離或離開現職崗位進院校學習、被臨時借調從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職待分配的,從離職免職的下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因病住院、療養、參加短期集訓或休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因戰、因公負傷住院治療或離隊休養的,在住院和離隊休養期間,發給職務津貼。

(3)職務津貼按月隨工資發放,不作為計發其他費用的基數。

(4)享受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津貼的人員範圍,與原享受軍士長職務津貼的人員範圍同;享受班長職務津貼的人員範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5)凡符合兩種以上條件的,按其中一個最高的標準享受。

(6)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享受職務津貼。

士官職務津貼標準

(1)士官擔任基層行政或專業技術領導職務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擔任班長職務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擔任副班長職務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療養、集訓或休假,職務津貼的發放

士官因病住院、療養或參加短期集訓或休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止發放職務津貼。

士官因戰、因公負傷住院職務津貼的發放

士官因戰、因公負傷住院治療或離隊休養的,在住院和離隊休養期間,其職務津貼照發。

士......

志願兵待遇國家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儘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儘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儘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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