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可轉讓信用證?

General 更新 2024-11-04

可轉讓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就是可以將信用證的全部金額或者部分金額轉讓給其他人。 一般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多數是中間商,即自己本身並沒有該商品,而是通過將信用證轉讓給生產商或者供貨商的方式,來賺取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都是通過通知行開出轉讓信用證,轉讓信用證的開證人就是原證的受益人,在轉讓證中成為第一受益人(中間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生產商或者供貨商)。 一般在轉讓證項下的盯單條款會要求提單的託運人顯示中間商的名稱,也就是第三方提單。

可轉讓信用證操作步驟

如果是可轉讓信用證,外貿公司為第一受益人,礌廠是第二受益人,那麼工廠能夠自行報關出口並核銷,且工廠可以自理退稅,沒有必要由外貿公司退稅。

外貿公司差價部分的外匯收入做營業收入。

可轉讓信用證的功能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後,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後,轉讓行將替換後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對轉讓行進行償付。最後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貿易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儘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間商置換文件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後,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係,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於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合同關係,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序複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貿易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儘可能防範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後,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並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儘早向貿易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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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所謂背對背信用證實際是中間商同時操作同一貨物的兩個信用證,即中間商接受實際買家開出的,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一個信用證,然後,中間商根據這個信用證的相關內容,以自己為開證申請人,以實際賣家為受益人,開出一個信用證。那麼,中間商這種接收一個信用證,同時開立一個信用證的兩個信用證被業界稱作“背對背信用證”。

所謂可轉讓信用證則是實際買家開出的一個寫明“可轉讓”的信用證,而中間商可以直接將該信用證轉給一個或若干第二受益人。

二者的區別在於:背對背信用證是彼此相關的兩個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是一個信用證。

什麼是可轉讓LC

買方開立可轉讓L/C,如果你是(第一)受益人,你就可以轉開給第二受益人(如果第二受益人接受的話)。

好處:1、如果買家開L/C給你,你再重開L/C給賣家,你要承擔開證的資金壓力。

2、如果不轉開L/C,你可能要承擔向買家收購貨物的貨款資金壓力

2、轉開L/C時,可以更改單價,截流利潤,第二受益人不能瞭解你的真實賣價

3、單據要求得當的話,可以部份規避買家和賣家直接見面儲可能性,防止客戶和供應商的流失。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註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貿易中採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於以下原因:進口商委託中間商採購商品,但後者不想洩露其貿易關係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後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並不瞭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後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於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係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儘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於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耽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並無法律關係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係。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係,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係。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並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背對背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對背信用證(Back 梗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橋式信用證、從屬信用證或補償信用證,是指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後,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給另一受益人。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消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人以此方式來溝通貿易。  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位、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可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於對背信用證的條款修改時,新開證人需要得到原開證人和開證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對背信用證時必須慎重。  對背信用證中常見的變動:  1、受益人是直接供貨人  2、開證申請人是原證受益人  3、金額單價減少  4、裝運有效期縮短  5、如果中間商不願意露出供貨人名稱,可規定提單貨運人或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稱,以免透露實際供貨人的名稱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是一種什麼樣的信用證?

可以,不過實際業務中一般就只轉讓一次。

信用證只要不明示不可轉讓,都是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係指經出口商請求,進口商同意, 由開證銀行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並載明授權受益人(即原信用證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權使用轉讓後的權力。這種轉讓稱一次轉讓,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轉讓。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 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準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 pro-du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採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

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 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採購所需商品,或委託國外代理商採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 從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複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Brokers)介入, 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佣金(Commission)為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並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信用證,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產廠,並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願將提供貨源的生產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給進口商,為保住商業祕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保商業祕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為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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