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中什麼叫不可抗力?

General 更新 2024-12-25

建築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不可抗力的範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範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

(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築中不可抗力的內容是什麼?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

建築工程遇到不可抗力應該怎麼辦

在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裡,錯誤比比皆是,我大概估計,這個示範文本的《通用條款》部分,除了部分名詞解釋外(許多名詞解釋也是錯誤的),至少超過半數條款是錯的,甚至百分之七八十是錯誤的。如此錯誤百出的示範文本還在作為備案合同使用,充分暴露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不作為和瞎指揮。發兩句牢騷,再說點有用的。對於不可抗力,示範文本1.22款說:“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通用條款第39條則說:“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9.3款裡說: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其中第(2)、(3)條的規定與FIDIC紅皮書、新紅皮書的規定就完全相反。在紅皮書裡,將這些不可抗力都列進“僱主的風險”。而對於僱主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則全部由僱主承擔。紅皮書裡又將一部分僱主的風險——大體是除自然災害外的不可抗力,列為“特殊風險”。在通用條件裡,65.1承包人對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情況,均不負賠償及其他責任:(a)除了對按第39條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佈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本工程的破壞或損害;(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c)對人身的傷亡。從65.1裡我們看到,特殊風險發生後,承包商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65.3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使本工程,或任何在現場或在現場附近,或在運往現場途中的材料或設備,或承包人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額。並且按工程師的可能要求或為完成該項工程確屬必要者,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從65.3裡我們看到,特殊風險發生後,承包商自己設備的損失也應由僱主承擔。在新紅皮書裡也有類似明確的條款。而在示範文本裡,發生不可抗力後,承包商的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的損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擔。但在紅皮書裡,特殊風險不包括自然災害,即“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預見並加以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影響”。在新紅皮書裡,對這類自然力進行了列舉,它在19.1款裡論述不可抗力時說:“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自然災害發生時損失由誰承擔呢?從紅皮書和新紅皮書裡都可看到,由保險公司賠償。而在中國大陸,為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災害下的建設工程投保還沒引起重視,儘管示範文本在第40條作了規定,但既沒強制力,也在現實中無法操作。只好到時候“誰的孩子誰抱走”。新紅皮書還有個進步,在“僱主的風險”中,它列進了“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而在“不可抗力”裡卻沒列入,那麼,發生這種事件時應該由誰最後承擔賠償責任呢?我估計,不管是飛行器墜落還是壓力波造成危害,都應該由飛行器的所有者承擔。我這裡隨隨便便一分析,就能看出在中國大陸,面對不可抗力,承包商承擔......

建設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指的的戰爭,叛亂,洪水、天氣災害等等原因,但是現在和平年代一般指的就是因為天氣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進行施工的影響因素

建築施工的不可抗力的標準文件由哪個部門發佈

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範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價款和工期: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工期的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具體應怎樣約定

這個你需要向保險條款學習,看看保險條款裡的不可抗力及因素就知道了。

房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指的的戰爭,叛亂,洪水、天氣災害等等原因,但是現在和平年代一般指的就是因為天氣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進行施工的影響因素

商品房中的“遭遇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不可抗力分為自然因素(地震、海嘯、泥石流、瘟疫等)、人為因素(戰爭、恐怖襲擊等)、社會因數(政府行為等),是一種免責行為,發生不可抗力,雙方均不追究責任。

建築工程中關於不可抗力索賠的法律依據???

1 你在網上查到的內容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

2 你們雙方已經約定的內容是專用條款,專用條款內容與通用條款不一致時,執行專用條款.

3,全面履行合同也包括不可抗力的條款,這些費用及工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樣能得到履行.

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在各國法律中都是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可抗力將導致當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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