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體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哪些
在我國,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1.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1982年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2.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
(1)部門規章:根據《憲法》第90條和《立法法》第71、73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1)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綜上,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三類市)的人民政府。
哪些主體有行政立法權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揣,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市等) 。
行政法中行政立法的主體是什麼a國家機關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主體的區別
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認可、修改、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包括專門行使立法權或主要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也包括制定憲法的制憲機關,還包括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以及制定地方法規的地方國家機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權限就是立法主體的觀點是錯誤的。立法機關是指以行使立法權為其機關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的國家機關。如外國的議會或國會,如我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它們的立法權限是法定的,它們代表著國家行使立法權。立法權成了它們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立法機關,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其一,享有制定、認可、修改、解釋、補充或廢止法律的權力,其二,它們作為立法主體所實施的行為,主要有制定、認可、修改、解釋、補充、廢止等幾種,或者說立法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上幾種立法行為來行使自己的權力的,……其三,它們所創制的法律雖然在法律效力、表現形式、適用範圍、實施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約束力,是迥異於一般規範的特殊行為規範,即法律規範。
什麼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點: (1)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 (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什麼是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它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的行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所為的行為。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為 的顯著區別。行政立法必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討論、通過和公佈等立法程序,這就使得 它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抽象行政行為。從行為的結果看,行 政立法的結果是產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規範性文件並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 人或具體的事,而是普遍適用。
2?行政立法的特點
我國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 行為,又具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忽視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主要表現在:①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②行政立法所調 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關聯的事務;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 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主要表現在:①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創制 法律規範的活動;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於法的範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徵,即 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類。
1?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權力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1)一般授權立法
所謂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 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2)特別授權立法
所謂特別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 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託,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行為。特別授權立法通常有以下特點:
①特別授權立法是單向的,即只能由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立法授權,或者上級行政 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立法授權。
②特別授權立法的授權方和承受方,都必須是憲法和組織法賦予有立法權的機關。
③特別授權立法的 “ 立法權 ” 基於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決議而取得,因此,承受機關取得 代理權的,可以超出該機關原職責範圍內的立法權,而代行授權方機關的立法權力。
④對特別授權立法的程序、內容、範圍、時間必須有所限制。
⑤特別授權立法不能同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稱為中央行政立法。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
3?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試驗性立法
依據行政立法內容、目的的不同,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試驗性立 法。
(1)執行性立法。它是指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而 作出具體規定,以便於更切合實際情況的行政立法活動。
(2)補充性立法。它是為了補充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主體分別是什麼
你好
就我國來說
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有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各級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規章等,
行政權一般是各級政府行使的
司法權由法院檢察院行使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在我國,最高的行政立法主體是?
C. 國務院
行政立法主體,不僅包括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政機關,還應當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機關。
行政立法監督的主體 和形式是什麼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2、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複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形式有兩種:
1、事前監督。指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進行的監督。這是最主要的立法監督形式,主要針對授權立法而言的。可以從以卜幾個方面考慮:
(1)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只有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行政立法活動。我國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的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權限範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是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規定的權限範圍。同時授權應是有嚴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授權,否則造成行政權力的極度擴張,最終導致行政專橫。
(3)是否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嚴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確進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領導者個人意志的影響,又可使立法程序規範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義,則其結果也是止義的。國務院2001年底頒佈的“亍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專門對立法程序問題作了規定。
(4)內容是否違背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屬授權立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因而其內容不得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之處,否則無效。這是行政立法過程中最易出現問題的地方,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易出現此類情況,一旦出現則屬實質違法,因而無效。
(5)上下級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衝突。在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與國務院所立之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事後監督。事後監督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其合憲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而進行審查監督的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事後監督的主要
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行政立法的分類?
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行政立法與特別授權行政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