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民事訴訟當事人?
什麼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當事人有哪些基本特徵?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群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這一規定,有資格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民事組織是指不具務法人資格,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的組織,按《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主要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勞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當事人的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
根據《民事訴訟法》,屬於廣義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有( )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補充:
處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享有處分權的主體 處分權的主體即為在民事訴訟中實際享有處分權的人。⑧ 但並非所有的民事訴訟參與人都享有處分權。由於處分權的行使,會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到有關訴訟主體的切身權益,故享有處分權的人必須與該訴訟結果存在較為密切的利益關係。通常認為,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才能享有處分權利,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利。法定代理人,處於類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他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委託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特別授權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利。⑨ (二) 處分權的客體 處分權的客體是針對主體而言的,即是當事人處分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我們可以將處分權的客體分為三類:實體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資料。實體權利是指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 ;訴訟權利是指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享有的權利,如,和解、撤訴等;訴訟資料是指具體事實主張和證據資料。處分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對上述三種客體的處分來實現。 (三) 處分權的內容 處分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主體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方式,這當然離不開處分權的客體。換言之,它是指當事人如何對實體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資料進行處分。按照訴訟程序的先後,我們大概可以把處分權的內容分為以下幾種: 1、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民事糾紛時,是否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進入訴訟程序後,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訴,由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自己作決定。 4、執行程序是否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資格是什麼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什麼是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
(1)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2)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的當事人和實質上的當事人。形式上的當事人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係沒有聯繫。而實質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的結果,通常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正當當事人。
(3)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當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當事人。沒有形式上當事人概念便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因為管轄根據與當事人的確定有直接關係。地域管轄中的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就是指這種意義上的當事人。當事人的稱謂,因訴訟程序和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起訴和被訴的主體被稱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原一審中的當事人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再審,原審的原告和被告仍被稱為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再審,原審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仍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5)在特別程序中,通常被稱為申請人,但在選民資格案件程序中,則被稱為起訴人。在督促程序和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被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被稱為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
(7)在執行程序中,則被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一方面表明了他所處的訴訟程序和階段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因所處訴訟程序和階段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及訴訟權利義務。 其次再說當事人適格(資格)問題:
(1)當事人適格的含義,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即當事人資格。
(2)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通常取決於有無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當事人適格與否,只能將當事人與具體的訴訟聯繫起來,看當事人與特定的訴訟標的有無直接聯繫。例如在甲與乙的貸款糾紛中,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返還乙的貸款。由於丙與甲乙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聯繫,丙就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
(3)當事人適格與作為純粹形式上的當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當事人僅以原告主觀上主張為準,作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請求權利保護的主體,作為被告即為被訴的主體。而當事人適格則是指對本案的訴訟標的,誰應當有權要求法院作出判決和誰應當作為被請求的相對人。 然而在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理論中,既沒有區分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的問題,又沒有區分當事人和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以往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有關當事人概念和特徵的闡述,實際上是針對適格當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原告和被告的規定,實際上也僅是指適格的當事人。 再次是正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1)為了使訴訟在適格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從而使法院的裁判具有實際意義,需要有一定的標準來判斷起訴或者應訴的當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
(2)法院裁判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爭議,化解他們之間的糾紛。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也正因為發......
廣義的民事訴訟法有哪些? 5分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規範民事訴訟行為的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
例如: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 2006年12月19日公佈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民訴中的當事人哪些指廣義的當事人
廣義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證人,鑑定機構等。
銀行支行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可以。銀行支行屬於下面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第六種情況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範圍中,訴訟民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還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公訴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為的機關法人),以及第三人。
民訴中當事人的範圍是什麼,包括第三人嗎
我總結的,很容易記憶。你還可以把幾個字的顏色改一下,加深記憶,我還是把鏈接也發給你吧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139962
當事人、訴訟參加人、訴訟參與人小結:)
當 事 人:(狹義)原告、被告 +(廣義)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
訴訟參加人:當事人 + 訴訟代理人
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 + 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參考資料: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139962
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審理都有哪些情形?
共同訴訟那一塊有,跟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有關。還有反訴也合併審理。我現在在網吧沒有書,具體說不好。不好意思沒幫上忙。
當事人什麼意思
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亡的人。一般指訴訟程序中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