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無意思聯絡?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交通事故屬於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嗎

交通事故是否屬於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要看交通事故各方和發生的交通事故細節。

一般情況下,共同侵權行為是一種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作為一種共同加害行為,又叫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損害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和單獨侵權行為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主體的複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行為的關聯性。各共同侵權人各自實施了加害行為,但他們之間的加害行為都指向同一對象,和各加害行為之間結合起來,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具有密切的關聯性。3.各加害行為人具有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只有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過錯,其行為才具有了可責難性,應當承擔民事責任。4.結果的單一性。共同侵權人雖然實施了多個侵權行為,但造成的是同一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是不可分割的。

而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形式之一。所謂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並無共同過錯,而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它實際包括了數個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形式和數個侵害行為間接結合的“多因一果”形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採取堅持共同過錯說的合理成分,摒除客觀說不區分無意思聯絡下各行為結合方式的絕對性,把數個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的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作為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由各行為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的“多因一果”形式仍然作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一種特殊形式,由各行為人分別承擔責任。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的法律特徵是:(1)無意思聯絡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數個。這是有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特徵。(2)各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這一點是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與一般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一般共同侵權中,侵權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則是數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3)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的、直接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這種偶然結合緊密程度高,偶然因素是基於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而非主觀因素所導致。(4)數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5)各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對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護,對侵權人體現了最大公平,是對侵權行為法的巨大發展和侵權法的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

所謂“多因一果”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意思聯絡,數個行為偶然結合而使同一受害人產生損害,一般來說,構成“多因一果”侵權,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侵權主體具有複數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人,各侵權人均獨立實施了侵權行為;(2)數個侵權主體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各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既非共同實施,亦未共同約定,各行為人之間既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3)數個侵權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後果,將各個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4)數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

請問共同侵權行為是否需要意思聯絡?怎樣理解侵權責任...

魏振瀛老師的《民法》上將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都歸入共同侵權行為的範圍之內,前者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後者包括數人侵權行為直接結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3-1)和數人侵權行為間接結合(3-2)。

非常不明白,望高手指教。。

無意思聯絡環境共同侵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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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識聯絡共同侵權

闖紅燈的劉某應負主要責任,由於劉的違章使的隱匿的危險呈現出來。受傷者應向劉某維權,同時也要向公交公司、攜鏡上車的張某索賠,因為司機觀察不夠、急剎車造成惡果;攜鏡上車的張某做為成年人,應考慮到鏡片在擺動的車廂內易傷害到他人。僅供參考!

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可是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如何理解共同過失是有意思聯絡的 30分

過失侵權應當不福共同故意,也談不上意思聯絡,只能是二個或數個過失侵權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在結果上的結合,這是通說,好象也有學者主張過失侵權也以共同構成。

民法共同侵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七條、四十條、六十八條和八十三條規定了“第三人過錯規則”。有觀點認為,第三人過錯的特點之一是:過錯第三人與當事人無過錯聯繫……第三人和加害人之間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即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第三人過錯只能是第三人自己的過錯;如果第三人和被告之間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原告損害,他們將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在有些情況下,第三人和加害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這不是共同侵權,各自應分別按照按份責任對受害人負責。

從該觀點可以看出:“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具有極其相同的特徵,使之難以區分: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二、除特殊侵權外,“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基於過錯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三、“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均無意思聯絡。

那麼,“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我認為: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僅承擔按份責任,而後者在“各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場合,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過錯第三人”既不能歸入原告(受害人)一方,也不能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可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

三、“過錯第三人”是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係的間接法律關係。即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係是直接法律關係,“過錯第三人”與受害人(原告)、加害人(被告)之間是間接法律關係。

有過錯第三人的侵權之訴,本應解決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後,加害人(被告)承擔責任的,由其與過錯第三人作為另一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但是,由於過錯第三人與之有利害關係,而被納入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一併解決。

民法上的“過失”與“無意思聯絡”是否同一意思?在共同侵權方面有惑. 5分

一般認為,民法中過失的含義和刑法中過失的含義相同。據此,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並無共同的過錯,但由於數個行為的結合而致使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可見兩者並非矗一概念。

共同侵權行為,簡單的可以說是指二人以上事實的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又稱共同加害行為。廣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參考資料:民法(第三版)

侵權法中的無意思聯絡的多人侵權問題

(1)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徵在於:一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而非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的侵權行為。二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行為,但致受害人損害的行為是哪個侵權人所為難以確定。學界普遍認為,在共同危險行為情況下,由於每個人的行為都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確知加害人是誰,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應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

(2)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其特徵在於: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存在;二是數個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三是各行為共同造成受害人損害,缺少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致產生損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由於尚未有法律規定,審判實務中有按連帶責任處理的,也有按單獨責任處理的。

(3)侵權人承擔各自過錯而造成受害者損害的責任。屬於按份責任。

(4)火災屬於介入因素,打斷了之前的因果關係。所以,之前的各方都不需要對甲的死亡承擔責任。而是由醫院承擔。

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的區別?大定義什麼的就別複製了,就說說怎麼區分,區別在哪?比如 20分

區別在於無意思聯絡多數人侵權中行為人的數個行為是偶然的,本身沒關係的,天註定的,全憑緣分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那些例子侵權人的行為有聯繫的,並不是完全偶然。我覺得這麼記

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共同侵權就是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舉個例子。

李某和張某商量好要打王某一頓,他們共同毆打王某,造成王某花費醫療費3000元。那麼他們就是共同侵權人,這裡要求是事先通謀的,王某可以要求他們其中任何一人把3000元都賠償了。

賠償之後,他們內部再根據責任大小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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