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定性套取國家資金?
套取財政資金用於單位如何定性
套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30日 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給予定性並進行相應處罰。
套取國家項目資金法律上如何處理
國家人員 如果有非法佔有目的 貪汙 挪用的話 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某些特定資金的 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套取財政資金定性法規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汙、挪用等。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屬於哪一種違紀錯誤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附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節選)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採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判什麼罪!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據為已的,大多情況下會構成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唬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多少資金叫犯法
2000
虛開發票,套取國家財政資金處罰適用什麼條款
虛開發票非法套取資金行為的定性
【案情】
被告人邵某於2010年3月至12月期間,經“友誼公司”全體股東同意,並延續公司2009年的做法,在無貨交易的情況下,通過王某(已被判刑)從“櫻楓花木專業合作社”虛開4份普通發票,票面累計金額為60萬元人民幣,並從“友誼公司”提取現金人民幣60萬元存入其個人的銀行賬戶中。隨後,被告人邵某利用擔任“友誼公司”總經理職務之便,在未經“友誼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挪用該公司資金13萬元歸個人使用,直至案發後才退還;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又擅自挪用其中的47萬元人民幣,用於其個人開設的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
此外,被告人邵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16731元人民幣非法佔為己有。案發後其已退還了上述所有款項。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邵某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出現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友誼公司”採用違法的手段提取分紅資金,但該60萬元款項未完成分配程序,每個股東都不能私自使用,資金的所有權自始未轉移,仍是公司資金,被告人邵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委託其保管的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友誼公司”通過他人虛開發票手段提取分紅資金60萬元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款項不再是該公司合法擁有的資金,而挪用資金罪中的“資金”應當是公司正常、合法的錢,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評析】
筆者認為,被告人邵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爭議焦點在於該法條中的“資金”是否包括違法所得的資金。
從法益保護原則上來看,我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從某種角度而言,刑法本身就是一部法益保護法。“無法益保護,就無刑法,換言之:倘無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險,則無刑罰的必要性。”刑法將挪用資金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意在保護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本單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上述即為該罪保護之法益。而作為法益,必須與法相關聯,某種利益儘管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但當它並不受法保護時,無論如何也不能稱之為法益。因此上述被保護的單位佔有、使用、收益權理應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方能體現法益保護原則,亦是刑法公平正義的彰顯。
本案中,該筆60萬元的款項雖為“友誼公司”所有,但卻是以虛開發票手段套取所得,應認定為公司非法行為產生的利益。對於該公司非法來源的資金,已不屬於法益,無刑法保護之必要。而被告人挪用上述資金之舉也近似於導致其公司內部對於違法行為所得贓款分配不均的行為。因此,只需對該公司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違法甚至涉嫌逃稅犯罪的行為給予依法處理即可。若對被告人邵某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那麼刑法無異於保護了該公司的前一違法行為,明顯不合法理、有違原則,也勢必戕害刑法的實質正義。
法律適用的疑難不止於個案的爭議。我國刑法在以單位財產作為犯罪客體的相關罪名的規定中,對於單位財產是否應具有合法屬性缺乏明確的解釋,而對於法條中的公民私人財產在刑......
套取農合資金怎麼定性
按貪汙罪論處
什麼是套取財政資金
套取資金指的是通過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虛報投資完成額,騙取國家建設投資的行為。
簡單舉例說,就是本來沒有這個項目或沒有這麼大投資,但單位或個人無中生有,以少報多,通過虛報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用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