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書人是收款人嗎?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收款人嗎
通俗說法勉強算是。但稍正式些稱龔收款人的,是指票據正面收款人欄記載的單位。被背書人是持票人。如果票據未經轉讓直接辦理委託收款的,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書人就是收款人為什麼說是非基本當事人呢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 1.匯票的出票人 2.匯票的收款人3.匯票的付款人4.承兌人
匯票的非基本當事人1.被背書人 2.保證人
你是被背書人,不是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具票據時匯票上記載收取票據款項者,按順序就是票據的第一手權利人。
如過票據經過很多次背書,收款人是票據上的還是最終那個
票據背書轉讓,收款人隨被背書人的變更而變更,在背書連續的情況下,最終收款人應為最後的被背書人。
如最後的被背書人是前一背書人的開戶銀行,面且背書內容為“委託收款”,那麼最終收款人就是倒數第二個被背書人,即背書給銀行的收款人。
收款人與被背書人
收款人為什麼不一定是最後持票人——錯了。票據的最終收款人一定是最後持票人。連持票權都沒有,哪來的收款權啊。
有的說收款人也可以是被背書人——背書之後,收款人就轉讓了收款權,原來的收款人就不是收款人了,而被背書人就成為新的收款人了。
a是出票人,背書轉給b,b再轉給c,那麼c是被背書人,既然b背書給c了,那麼票據也要給c了,那麼c難道不是最後持票人?——c是最後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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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與背書人的關係
背鼎是一種票據權利轉讓的行為。如果票據背書轉讓,第一收款人就是背書人,被背書人則是第二收款人。如果此時票據再次背書轉讓,那麼第二收款人就是背書人,被背書人則是第三收款人。
例如,A為甲開具一張票據,而甲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乙,此時甲為背書人,乙為被背書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如果乙再次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則乙為背書人,丙為被背書人和收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被背書人就是收款人嗎
對。《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三條“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人是不是背書人是付款人,而被背書人是收款人
背書人是債務人,要簽章的。而被背書人是債權人,不要簽章,是用筆寫上的。具體到票據上,在背書人簽章樣內蓋章的,就是背書人,即轉讓票據權利的債務人。在被記載到“被背書人”欄內的公司或者個人,就是被背書人,即獲得票據權利的人。通俗講,你們就是背書人,下一家就是被背書人。
銀行承兌匯票背面第一欄的背書人是第一背書人嗎,還是說收款人是第一背書人呢??
收款人是第一背書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被背書人就是收款人嗎
通俗說法勉強算是。但稍正式些稱作收款人的,是指票據正面收款人欄記載的單位。被背書人是持票人。如果票矗未經轉讓直接辦理委託收款的,收款人=持票人。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指的是什麼?在支票上如何的填寫?
一、概念:
背書:是受款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作出一定的批註,表示對票據作出轉讓的行為。轉讓人稱為背書人,被轉讓人稱為被背書人。被轉讓人可以再加背書,再轉讓出去,如此,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轉讓。
背書的種類有:
1)空白背書:背書人只簽名,不加註。
2)記名背書:背書人簽名後並加註該票轉讓給指定的人。
3)限制背書:背書人簽名後並加註該票的限制性條件。
二、填寫方式:
1、現金支票
收款人應寫為本單位名稱,此時現金支票背面“被背書人”欄內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之後收款人可憑現金支票直接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一般情況稜,須由本單位持結算證的人前去提款,如有特殊情況須本單位開據證明加蓋公章,並由提款人持證明前往)。
2、轉帳支票
收款人應填寫為對方單位名稱。轉帳支票背面本單位不蓋章。收款單位取得轉帳支票後,在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填寫好銀行進帳單後連同該支票交給收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委託銀行收款。
注意:背書注意收款人名稱和背書章的名稱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