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論述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簡述公務員義務與權力的關係
公務員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地位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是行政主體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其它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行政法規範對一定社會關係(行政管理關係)調整後形成的特定的法律關係的總稱。[2]按不同的標準,行政法律關係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如果以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隸屬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外部行政法律關係和內部行政法律關係。
1.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外部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因外部行政活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公務員在外部行政行為中,既不是行政主體,更不是行政相對人,因而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地位,而僅是作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之一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代理人。因為:
第一,公務員不能成為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要成為行政主體,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政主體必須是社會組織,而不能是個人,公務員本身是分散的個人,所以公務員就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二是該社會組織擁有國家行政職權,其行政職權可以是依憲法、組織法或其它法律、法規的授權。三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即能在法律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佈命令,並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採取行政行為等,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四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關鍵性條件。公務員是從事公共行政活動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因此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第二,公務員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主體,相對於在行政活動中具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而言,行政相對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一方,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所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是其為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自身的權利或義務,這些權利、義務與行政主體權利義務即行政或職責相對應。且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外部行政行為所直接約束的對象,當其認為行政主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時,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以得到救濟。而公務員則不具有這些特徵,不能成為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
但是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和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因而擁有特殊的地位。第三,行政機關的職權、權限和優先權涉及到公務員,即行政機關的職權由公務員履行,同時行政機關的優先權成為公務員當然的權利,行政機關的職權和權限同樣約束著公務員。
第四,公務員在分享行政機關的職權、優先權和分擔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時,行政機關有權對分享和分擔物進行再分配。如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職責權限進行進一步劃分,公務員不僅不能超越其所屬行政機關的權限,而且同樣不能超越本機關內部公務員之間的權限。
第五,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按行政機關的意志進行,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前提條件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歸屬於行政機關,而公務員對外不承擔責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支付行政賠償費用後再根據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程度,決定是否行使追償權,是否追究公務員的個人責任。所以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以行政主體名義,根據行政機關意志在行政機關的委託範圍之內,代表行政機關對外行使政權,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其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行政......
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比較
公務員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規定公務員權利與義務有哪些意義
1、有利於推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
2、是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約束
3、是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保障
4、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
5、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
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的含義
【公務員權利】公務員權利的含義及維護公務員權利的重要意義權利與義務是辨證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如果說過去強調的主要是義務的話,現代社會則愈來愈主張權利本位。權利本位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在權利與權力的關係上,應當樹立權力來自權利,權力為權利服務的理念。二是在權利與義務關係上,應著重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儘量減輕相對人的義務和負擔。權利本位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自由經濟、權利經濟,是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積極性、創造性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說,正是自由保障了市場經濟永恆的活力,而權利則是獲得或實現自由的方式,只有獲得權利才能得到自由。權利本位也有利於法治社會的建立。現代法是維護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價值、保障人的權利的法。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就是保護權利,權利保護程度是衡量一國法治和依法行政發展進程的標尺之一。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給予法律獲得尊重的權利,它就不能重建人們對於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認真對待權利,那麼它也就不能認真地對待法律”。權利本位的價值不僅在於保護權利,而且還有利於規範國家權力。如果忽視權利,就會造成權利與義務的不平衡,最終也必然影響義務的履行,只有在重視義務的同時也重視權利,才能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但長期以來,我們強調義務過多,權利過少,《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則開始對公務員的權利給予高度重視,把“義務與權利”作為重要內容列為總則之後的第二章,就說明了這一點。 第1頁所謂公務員的權利,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有資格享受某種利益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所謂公務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同一性、法制性、平等性、不可放棄性。 那麼,公務員權利有哪些呢?公務員權利的規定具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我國公務員暫行條例裡在規定了公務員有8條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8條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職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審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如休息、退休的權利。從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來分,可分為: (一)身份權利,即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名稱權、執行公務時名譽、人身受到保護的權利、依法辭職的權利。 (二)執行權利,包括公務員中心公務的職務權和工作條件的要求權等。 第2頁(三)補救權利,即申訴、控告權利。規定公務員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有利於公務員行使職權(身份保障權、履行公務職責的權力和工作條件等),執行公務的有效保證,也是使公務員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的的保證。二有利於實現公務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促進社會民主化和法制化進程;三有利於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四有利於在公務員管理中體現權利本位。
公務員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務員權利義務和公民權利義務的區別
公務員是公民,但是公民不一定是公務員,公民的權利義務公務員都有,但是公務員很多權利義務公民是沒有的
怎麼理解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執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
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等緊密聯繫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
義務的基本內容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3)密切聯繫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6)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義務要求。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憲法和法律關於公民的義務,公務員也必須履行。
權利的基本內容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2)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5)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辭職。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沖突的公民權利。
如何理解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到了該退休的年齡,從工作崗位上面退下來,還是享有退休前的待遇,這是公務員退休的權利
同時,到了該退休的年齡,主動從工作崗位退下來,給更多的年輕人以機會,這又是公務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