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的意義是什麼?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什麼意思?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理解法的作用必須首先注意:法的作用與法的本質及目的是密切聯繫、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觀認為:第一,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一定意義上就體現在法能夠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判例法,都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繫的。法律之所以能夠調節人的行為,起到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就在於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與官方權威相聯繫的。這是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所以,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裡。第三,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法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
法的規範作用是指引作用和什麼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側重於法律懲處違法犯罪,而規範則多指法律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也可稱為"法的 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它不同於個別指引,是一種規範指引,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勢,是建立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條件和手段;
(二)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對他人行為進行評價所起到的作用。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法的評價不同於道德評價、政治評價等一般社會評價,法的評價是用法的規範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等標準來評價人們的行為,這是由法的評價標準和評價重點決定的。
(三)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法的規範性、確定性的特點告知人們如何行為,使人們可以進行相互行為的預測。加之法的內容的明確性,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連續性,就給人們進行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四)警示作用
警示作用是指法以其所包含的強制性、責任性的信息給人以啟示(如威懾)和教育,從而提高人們的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達到預防違法和犯罪的目的。警示作用的對象是人們今後的行為。法律一經頒佈就會發生警示作用,它無需通過法的實際運行。這種作用主要通過禁止性規範和法律後果(特別是罰則部分)而形成的,它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規範教育和規範強制的意義。
什麼是現實指導意義
就是理論對於實踐的指導意義,舉個例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只是理論,他的現實指導意義就是知道我們要通過自搐實踐來看問題,
法的指引作用是什麼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