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選鄉鎮人大主席?

General 更新 2024-07-04

補選鄉鎮人大主席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因此,在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前,對出缺的代表有一個補選的問題。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補選出缺的代表時,可以進行等額選舉,也可以進行差額選舉。補選的具體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規定。根據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額較小且不影響工作,或者已臨近換屆,也可以不補選。

急求鄉鎮人代會補選鄉長、人大主席的具體程序

【求採納】

3

、通過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4

、通過正式候選人名單;

5

、通過大會選舉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草案。

(八)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4

日上午

11

10

分)

1

、通過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

2

、大會選舉;

(中間插主席團第四次會議:

1

、總監票人報告選舉結果;

2

確定選舉結果)

3

、宣佈選舉結果;

4

、通過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

5

、鄉鎮領導講話;

6

、大會閉幕式(全體起立,奏國歌)

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空缺如何補選?補選可以採取全體代表舉手表決的方式嗎? 5分

一、首先要補選為代表。補選鄉級人大代表沒有簡便程序,方法如下:1補選要在原選區進行;2補選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差額也可以等額;3補選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需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向選民介紹候選人情況並於選舉日的7日前公佈候選人名單;4、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二、補選為主席團成員相對簡便,在人代會的預備會議上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

如何增補鎮人大代表

在代表名額出缺的選區、或者預留代表名額的選區,由選民補選產生。

鄉鎮人大代表補選程序

由縣人大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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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主席選舉流程

欽點

鄉鎮人大主席程序

第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外,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

如果人大主席候選人不是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能不能增補?如果能增補,增補程序如何進行?

能增補人大主席,不是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也可以增補,具體你看看 <憲法> 的地方組織法,

首先是主席提出辭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接下來是產生主席候選人: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三,經主席團醞釀確定候選人,通過差額選舉辦法產生主席,報上級備案.

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應該先選舉還是先由組織任命在選舉

組織不能夠任命

一般是這樣的,組織提名某人擔任副主席,然後投票選舉。不過一般是等額提名,也就是任命了,投票走程序而已

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如何產生

是由每次會議前的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關於全國人大主席團的相關內容可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5-7條: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祕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六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祕書處,在祕書長領導下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祕書長若干人。副祕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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