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標的還是事業單位?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事業單位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的問題,請大家幫忙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在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科目中沒有“長期投資”和“非流動資產基金”一級科目,所以就導致你的分錄,也不符合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正確的分錄是:

借:對外投資——(明細可以自設)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同時: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恭 50000

貸: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50000

如果持有期間有收益:

借:銀行存款 ×××

貸:其他收入——投資收益 ×××

轉讓時的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 80000

貸:對外投資——(明細) 50000

其他收入 30000

同時:

借: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50000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50000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事業單位在私企裡的股權轉讓

這個按照正常的股權轉讓即可。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轉讓註冊商標獲利是否違法

你好,不違法,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司的股權轉讓

事業單位的股權屬於國有單位的股權轉讓,如果抓讓事業單位的的股權需要進場交易,取得國資部門的批准文件。

如果你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權轉讓,如果是重大交易事項,需要取得3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股東同意,首先由有召集臨時股東會的主體通知其他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然後對外簽訂股權抓讓協議,持以上的文件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

首先應依法通知其餘全部股東,擬轉讓的股權比例和金額。經過其餘股東的同意的可以對外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其次,與受讓方交易成功後,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先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性協議,再召開股東大會,表決後轉讓雙方再簽署正式的轉讓協議,將股權變更情況記錄於股東名冊,再去進行工商登記。程序複雜,所需文件專業而繁多,建處理。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邦網法律諮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對於事業單位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列入其他收入嗎?為什麼?

根據最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分錄,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這個帳戶!

兩個同級行政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可以互相有償轉讓麼? 100分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國。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都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費,未經財政局批准不得擅自處置。處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財政。所以,一般同是行政單位之間,不會通過有償轉讓方式,應為無償調撥,將使用支付轉讓給另一個行政單位。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與置換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與置換的方式有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希望您可以採納,謝謝!

我是事業單位人員,要買單位分配的房子,是按揭的,說是不能轉讓,我想問的是,如果我考上了公務員,這個

無影響。

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的處理原則是怎麼樣的?

(1)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②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某事業單位已搬遷,閒置下來的土地和老辦公樓是否能轉讓給私人?需要怎樣的程序? 10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劃撥土地不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龔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以上規定,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國家無償收回後以出讓方式出讓。

因此,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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