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商會的意義?
成立商會對我們有什麼好處
行業商會的作用歸納為七個方面:
一是參政作用。商會要進行行業調研,及時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行業企業生產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進而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是代表作用。行業商會代表並維護該行業自身利益和權益,能很好地反傾銷、反壁壘、反制約,並提升行業的層次和檔次。
三是自律作用。制定行業公約,維護行業權威。有效地矯正營業的弊害。與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制定行業標準,統一質量認證、質量檢測等。
四是服務作用。組團參展,進行行業培訓、評審,組織學習、參觀、考察,推動行業共同進步。
五是協調作用。協調業內企業之間的關係,協調業內企業與業外企業甚至外地企業之間的關係與糾紛,協調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與相關政府部門交涉,有效地抵制有關部門和人員吃、拿、卡、要的行為。
六是信息作用。通過行業組織,及時上情下達,掌握最新信息,瞭解商機,讓業內企業少走彎路。還可與外地行業商會加強聯繫,結成聯盟,共謀發展。
七是政治安排。對業內優秀人士做好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使精英分子能擔任地方或上級機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更好地為本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什麼是商會,商會的性質、目的和意義?
商會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 商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徵:公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商會萌芽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商人行會,即商人基爾特。法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會的國家,是近代商會的發源地。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 商會種類:一種典型的商會是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處強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另一種商會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區企業公司、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和熱心公益的公民所自願組成的組織。
上海市浙江商會的成立意義
多年來,上海市浙江商會承蒙滬浙兩地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依靠全體會員的共同參與和大力支持,以奉獻社會為主題,引導會員企業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以服務會員為主體,聚焦商會功能化建設,大力促進會員企業發展;以活動交流為依託,促進商會工作全面活躍;以管理機制為抓手,推動商會建設再上新臺階;以雜誌、網站為載體,構建商會宣傳平臺,進一步提升商會的內部凝聚力和外部影響力;團結帶領廣大在滬浙商,依託浙江、立足上海,積極融入長三角、服務全國,為推動滬浙兩地的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什麼是商會,商會的性質,目的和意義
商會目的是互利共贏 數個商家形成的商業組織 當然 性質很多 比如 市場壟斷商會 外地商家合成商會 等等 商會主要呢就是合作
深圳市總商會的成立意義
深圳市總商會(工商聯)與全國各大城市商會(工商聯)有著密切的聯繫,與臺、港、澳地區及世界各國的商會有著友好的往來,並與其中不少商會組織簽訂了友好合作協議。因此,無論是讓世界瞭解中國市場,還是讓中國走向世界市場,深圳市總商會(工商聯)都是成功的橋樑和友誼的紐帶。
商會是什麼?怎麼成立?有什麼作用?如題 謝謝了
商會: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 晚清以降 ,由於情勢變遷 ,使得商人的地位大為改觀 ,商人組織的性質亦相應有所變化 。傳統的商人組織 ,如行會 和 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組織根據實際狀況比較自然地開始轉化為近代意義上的商會 。1899年 ,出現了第一個有關商會的民間擬定章程《擬中國建立商業會章程》 ;1902年 ,上海通商銀行的總董嚴信厚組織成立 了上海商業會議公所 ,這是近代商會的雛形 。 1903年 ,清政府設立了商部 ,作為統轄農工商實業的最高管理機構 。1904年 ,根據商部的意見 ,清廷諭令頒佈 了《察定商會簡明章程 》、《商會章程附則六條》 。此項法律文件成為商會成立的 法律依據 。1905年1月13日 ,天津商會正式成立 。 到1908年 ,全國已有58個總商會(其中9個建於海外)和223個分會 。1912年商會總數猛增至794個 ,1915年更激增到1262個 。 1915年 ,參議院代行立法院職權 ,於第二期常會議定《商會法》 ,並於 12月予以公佈 。次年2月 ,又頒佈了《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1927年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 ,重新修訂了《商會法》和《商會法實施細則》。 1929年 ,工商部擬定《商會法》草案 ,同年8月15日公佈施行 。商會制度從創立時起 ,就是具有強烈的獨立意識的社團組織 ,與其他形式的社團比較而言 ,它是當時清政府最為重視也倡導最力的新型商辦民間社團 。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