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什麼意思?
申請保全是什麼意思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申請財產保全,就是法院提出限制對方當事人處分其財產或爭議標的物的申請。
保全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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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 以執行的案件, 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 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申請
一般要由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申請, (一般在起訴之後判決之前提出,訴 前保全見後文)。
訴訟保全的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保全範圍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保全與限期起訴
什麼是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 顧名思義,即是在起訴前申請訴訟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 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 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申請訴前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 除財產保全。
這裡有關"行政非訴訟保全":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46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其流程是怎麼樣的!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是什麼意思
1、訴訟保全,就是在法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或者原告人為了保證判決得到順利執行,向法院申請對被告或者被告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等行為。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司法保全是什麼意思
強制封存原告財產,以保證訴訟後能夠及時執行裁定,保護了被告合法權益況現。但被告方要提供等值擔保。
什麼叫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具體如何應用,請諮詢律師給以解答。
打官司,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