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專項方案由誰編制?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到底由誰來編制問題
由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專業技術方案師牽頭編制,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合格後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總總監審批後執行。
施工專項方案的編制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是誰?
編制人比較靈活,一般可以是項目上的技術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
審核人一般不填,如果需要填的話,通常編寫人寫技術員,審核人寫項目技術負責人
審批人應該是企業一級的技術負責人,也就是企業的總工程師或者技術副經理一類的
只看到過對審批人有要求的,就是要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專項方案等,須經企業一級的技術負責人審批,對前兩者沒有要求
但是個人認為編制人寫施工班組長和施工工長是不恰當的
其中,臨時用電方案,如果要求比較細的話,應該由電氣專業的技術員和技術負責人編制和審批
如果要求不太嚴格的話,也有的工程是寫項目經理審批的,但是如果真摳規定規範,這麼做是不太合適的
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由誰來編制啊
1 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負責人支持編制,可根據需要分階段編制和審批;
2 施工組織總設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3 由專業承包單位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由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有總承包單位時,應由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核准備案;
4 規模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按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編制和審批。
專項方案編制、審核、批准是誰?
方案編制人:各對口專業工程師(道路、橋樑、電氣等)
方案審核人:項目總工或技術負責人(所有方案必須經由技術負責人審核通過)方案批准人:常規施工方案由項目經理批准實施,建質【2009】87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危險性及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工程,均由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實施。
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無論安全、質量、進度等,項目部為項目經理制,方案經由項目經理許可,方可實施。方案技術層面必須經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方可進入批准程序。
360搜索中的答案是錯誤的。
建築工程中應急救援預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批准分別應該由誰來簽字?
項目骸術負責人編制,公司質量技術負責人審核,公司總工(或分管技術的副總)審批;最後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如果是專業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該增加專業公司的編制、審核、審批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誰組織編制
應該是施工單位本身的項目經理部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怎麼編制,包含了哪些內容,內容都是怎麼決定的❓
安全專項方案是依據工程實際進行編制。通常情況下是由施工總包企業進行編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涉及到,深基坑工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可由分包單位進行編制,主要內容如下:1.工程概況,2.編制依據,3.施工計劃,4.施工工藝要求,5.安全技術保障措施,6.勞動力計劃,7.工程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可以參照,2009年87號文的規定。謝謝
一建管理中施工方案由誰編制?
1、施工單位項目部一般有:工程部、技術部、質量部、安全部等。
2、施工方案由技術部(具體是技術部的技術員)編制,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
麻煩請問施工專項方案的編制人、審核人、批准人是誰?具體點的
3.0.5、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審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可根據需要分階段編制和審批;
說明:
有些分期分批建設的項目跨越時間很長,還有些項目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修裝飾和機電設備安裝並不是由一個總承包單位完成,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的項目,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可分階段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組織總設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單位工程施 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說明:
在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93 號令)中規 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 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除上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分部(分項)工程外,施工單位還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地方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對具有 一定規模的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相關論證。
3、由專業承包單位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的施工方 案,應由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有總承包單位時,應由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核准備案;
4、規模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按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編制和審批。
說明:
有些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如主體結構為鋼結構的大型 建築工程,其鋼結構分部規模很大且在整個工程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需另行分包,遇有這種情況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其施工 方案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編制和審批。
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誰審核?
法律諮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