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如何發工資?
年薪是怎麼發工資的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年薪制工資不是一年才發一次的。根據勞動法,工資的支付週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年薪制也不例外。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當每月預付工資,年終結算。因此,雖然年薪是在年終結算的,但仍需按月預付,絕對不可以在年度結束後才支付。
年薪制工資的相關知識:
年薪不是一年一次性發,年薪一般分為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以及保證金,基本年薪一般佔整體年薪的一半左右,績效年薪佔剩餘的三分之二,剩下部分一般為保證金。基本年薪的發放按平攤到每月的數量進行發放,績效部分每年考核後按業績發放(一般沒人能拿完),保證金一般是給你存起來暫時不發給你,等你退休或者離開單位時對你的情況進行考察和審計,沒什麼問題就發給你,有問題就扣錢,或者你今年沒有完成任務,績效年薪部分扣完了都不能抵消你的過失,那麼就從保證金裡面扣,扣完為止。
年薪制怎麼發工資
1、年薪30萬,每月平均數2.5萬,如果每月應繳納個稅(25000-3500)×25%-1005=4370元,全年繳納4370×12=52440元; 2、年薪30萬,每月發放工資16000元,每月應繳納個稅(16000-3500)×25%-1005=2120元,全年納個稅25440元,其餘30-1.6×12=10.8萬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分攤,月平均獎金0.9萬,適用稅率20%,應納個稅108000×20%-555=21045元,全年納個稅25440+21045=46485元,比方法1少繳納5955元; 3、年薪30萬,每月發放工資20500元,每月應繳納個稅(20500-3500)×25%-1005=3245元,全年納個稅38940元,其餘30-2.05×12=5.4萬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分攤,月平均獎金0.45萬,適用稅率10%,應納個稅54000×10%-105=5295元,全年納個稅38940+5295=44235元,比方法1少繳納5205元,比方法2少繳納2250元。 由上可知,方法3最好,交個稅最少。
年薪制10萬怎麼發工資
待遇和福利包括很多內容。
與錢直接有關的,比如:工資,獎金,補貼(餐補,交通費,打的費,手機費,能不能報銷),社保(幾險幾金),年終,分紅,股權。。。
拿年薪和月薪之間的區別,年薪制是怎麼發工資的
年薪制是以年度為單位,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確定並支付經營者年薪的分配方式。
年薪制和月薪製表面上的區別在於支付薪酬的週期不同,本質上年薪制是為了把經理人的利益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聯繫起來,使經理人的目標與所有者的目標一致,形成對經理人的有效激勵和約束。所以年薪制一般適用於企業管理人員。
年薪制怎麼發工資
個人所得稅有7個檔次,先扣五險一金,然後減去3500,剩下多少,達到那個檔次就上那個檔次的稅,建議你賣商業保險、基金、慈善捐款,那麼可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年薪制怎麼發工資
假設工資年薪8.5萬 如果您是老闆,是要發給員工的話: 每個月6000元給他,年終獎給個13000元。 如果您是員工:每個月7000元,剩餘1000元,當過節費,要求老闆這樣發
年薪制是一年一發工資嗎?
各企業對年薪制的規定不同,有每月發的,也有一年發一次的,不過薪金總數一般是提前約定的。
年薪制和月薪制有什麼本質區別?
從人力資源角度來講,“年薪”是管理層拿的,因為管理層的業績往往需要更長時間考核。
“月薪”適用於發給工作按月度考核的人群,以及自律能力不太好的人群。
“時薪”則是發給提供非固定性服務的服務提供方,如臨時工,律師,諮詢師。
教師實行“年薪”,就應該是強調年度考核,否則,“年薪”和“月薪”沒有太大區別。
年薪制是一年才發一次工資嗎?
不對,實行年薪制的也要每個月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金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36363.html
採用年薪制的員工怎麼發工資和計算個人所得稅?請舉個例子謝謝
其實,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 800元的費用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後,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若某經理採取工資薪金加年終獎金的方式,假設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是5000元,年終的獎金是60000元,則該經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假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是800元):
(1)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終發獎金時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繳納個人所得稅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採用年薪制,每月領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終領取效益收入60000元,該經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
(1)每月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終發獎金時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終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7580—505×12=11520元。
兩種方案比較,採用年薪制該經理可少納個人所得稅20685—17580=3105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批准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規定中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辦法實行。對無住所個人取得上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