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組織有哪些?
民辦非企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有什麼區別?
社會團體是中國公民為實現共同的愛好,圍繞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服務功社會組織。以協會、學會、研究會或聯合會命名。民非是公民、企業或社會團體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為社會提供公益性質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以各種站、中心、學校、院、所等命名。
哪些機構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
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是以精神產品和各種勞務形式向社會提供生產性或生活性服務的非營利機構。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由民間出資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宗教等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具體包括以下機構: 1、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如中國會計學會等。 2、基金會:基金會是指按照民間捐贈人的意願設立的專門用於捐贈人指定的社會公益性用途的非營業利基金管理組織,如希望工程基金會等。 3、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從事科學、教育、文藝、衛生、體育等科學文化類的非企業單位,如民辦醫院診所、民辦劇團、民辦學校、各類體育俱樂部、民辦各類科研究所等;從事各種社會救濟的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孤兒所、民辦養老院等;從事民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諮詢服務等社會性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如法律服務所等。 4、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是由具有宗教信仰和熱心宗教的人在國家支持下興辦的開展宗教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宮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和基督教的教堂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哪些組織機構
有叫理事會 的,有叫董事和,這就相當於美國的國穿,下設理事長或董事長,相當於美國的總統,國會全部授權於總統,再往下設什麼科室,就要看總統的決定了,沒什麼規定的
民辦非企業所屬行業類別是什麼
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的一個明顯特徵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徵在於它的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性、獨立性和實體性。《勞動法》第二條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
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個新概念。它是於1996年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而民間不應再稱事業單位。1998年10月,國務院頒佈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如何理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徵。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不同,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徵。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二是從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來區分。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則不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確保成本,略有盈餘,這對於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特點來否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費,那麼民辦非企業單位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國家事業單位還允許自收自支叫,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麼不能呢?因此,我們應當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點,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民辦學校其宗旨應該是彌補國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目的。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又允許其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資金應投入到擴大教育事業中去。其他的民辦醫療單位、民辦文化單位、民辦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等,都具有同樣的性質。
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佈在哪些領域?
可以說,民辦非企業單位分佈在社會各行各業中,每個領域都會產生和存在民辦非企業。但其主流分佈在以下行事業中: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