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9-07

勞動合同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而合同是為了雙方建立互信合作的前提下將雙方的義務及責任礎確劃分,避免在出現糾紛時無章可依,無理可辯而要求事先簽定的,因此合同是包含勞動合同的,也可稱之為個別合同;

2。用人單位(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商不一致的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單位申請調解。如用人單位強行不續簽,勞動者可要求經濟補償金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失業證明;

3。工作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是已確立,但是否簽定合同是其關鍵,如無簽定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以申請仲裁獲得未簽定勞動合同的月工資的2倍補償;如用人單位無故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不論公司是否有書面通知),將要按在該公司的累計工齡計算,每工作一年要求上一年度的1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依次類推。

4。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要求離職,只要提前一個月(30天)寫書面申請(辭職報告),批准後可按雙方協商的時間離職,不需要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工資不能扣罰及拖欠(按平時的工資制度執行)。

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海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種類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可分為三種: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的這一分類標準,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特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

(2)按照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種:

<1>錄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錄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收普通勞動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勞動者;應招者根據用人單位公佈的條件,自願報名;用人單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聘書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3>借調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借調合同一般適用於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

(3)按照勞動者一方人數的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勞動合同,一般是由勞動者個人同用人單位簽訂;另一種是集體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由工會代表勞動者集體同企業簽訂的合同。

(4)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劃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個體單位勞動合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種類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工勞動合同、合同工人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季節工)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並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合同。口頭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寫成書面形式的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用書面形式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議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便......

勞動合同有什麼用?

勞動合同是勞資關係的書面合約,合同上記錄了甲乙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雙方簽字生效後,對勞資雙方都起到約束和保護作用。在未出現糾紛時,好像也沒什麼用途,因此有些人認為籤不籤合同無所謂,一旦出現糾紛,比如工傷事故,勞資糾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開除、裁員)勞動關係等等。用途可就大了。首先它是勞資關係的主要證據,也是雙方的行為準則。沒簽合同就無法保障合法權益,走法律程序時就非常被動。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用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讓你在“勞動合同法”(注:不是勞動合同)上簽名,只能證明你學習了一遍《勞動合同法》,你應當知道依法辭職的相關規定。依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丁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因此,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壓你的。

參考資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50條,

什麼樣勞動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我父親在外打工,同村的A就是名義上的包工頭,村裡外出打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例,由於沒有合同,就被拖欠了兩個多月的工資,一共打工三個月只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問A要錢,其說;“我自己也沒有發全,而且我也沒有錢,沒有辦法啊。。。”而打電話問老闆,老闆說資金緊張,還要運營發不下錢來。。。請問,沒有合同我們學要怎樣維權?謝謝!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1、勞動合同是勞動權利義務的協議書,是勞動關係建立的法律形式之一;而一般就業協議是暫不具備就業條件的人員與暫不能正式錄用該人員的單位之間訂立的擬建立勞動法律關係的協議,比如在校學生與將來可能就業的單位之間訂立的協議;

2、勞動合同受具體法律(勞動合同法)規範和調整,有比較嚴格的形式要求,而就業協議則屬於一般民事協議,形式和內容法律沒有特殊要求。

3、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有專門的法律規範和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而就業協議則沒有以上限制,發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

勞動合同四十一條是什麼?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給員工勞動合同

你說的合同是兩種合同;

1、第一種:需要勞動部門審核的合同是社保合同,辦理社保的時候需要這個合同做證明材料才能給員工辦理;(一般時限為一個月,在一個月內辦理下來都是正常的。)

2、第二種:你說的不需要勞動局審核,只需公司蓋章的合同是公司內部用的《聘用合同》;合同內容有雙方約定的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等;這份合同只是證明你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明;

你說的故意不給勞動合同不太可能,出現這種結果只有一種可能:

1、公司的人事怕你未滿試用期就離職,所以會在你試用期滿以後才會和你簽定合同;而且籤合同也需要你本人簽字確認的,不然合同根本就沒用;

如果你還想在這公司做下去,再等等吧;

勞動合同法的全稱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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