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進行的土地產權確認工作主要內容有哪些 ?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當前農村進行的土地產權確認工作主要內容有哪些

1、摸清農村土地承包耕地面積、空間位置和經營權歸屬。

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簡便的方式,因地制宜開展承包耕地面積勘測,儘可能準確地查清耕地面積,利用衛星航拍正射影像圖確定承包耕地的空間位置,落實承包地塊經營權歸屬,最終實現“四統一、四相符、五到戶”,即記載的地塊、地類、面積、四至界限統一,承包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相符,承包面積、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基本農田標註到戶。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縣級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在現有土地承包合同、證書的基礎上,結合經依法確認的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等登記資訊,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同時,對承包地被徵用、佔用面積發生變化的,因分戶、人口變動導致經營權分割、合併,經營權轉讓、互換,以及承包地滅失或全戶消亡等情形實施變更、登出登記。

3、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歸檔。

在檔案部門的指導下,規範化地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資料、檔案的歸檔工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檔案由縣農經站集中保管,並將一套檔案原件移交縣檔案館永久儲存;鄉鎮要落實鄉鎮農經站專人負責保管本鄉鎮儲存的土地承包檔案;各村委會要落實專人管理承包檔案。

4、建立農村土地承包資訊化管理系統。

在全縣範圍內建立起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經營權流轉管理等於一體的農村土地承包資訊管理系統,逐步推進縣、鄉、村的互聯互通,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網路化、智慧化。

農村土地產權的性質

集體:是經濟實體,每個人應有的土地使用全,農機具,及其財產和在一起。其為大夥共有使用的體系。集體就這麼大蓋房子:土地是集體的,只不過給你使用,拿錢大夥商量。等開發商是經濟實體以外,就得按政府相關政策進行土地補償...

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有什麼不同,和關係

一般來說,國家出讓的土地都會有土地產權證,劃撥的土地梗有土地證。土地產權證上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房屋沒有土地產權證的話,等國家有其它規劃用處的時候,會收回土地,而不必給這片土地上的住戶補償。如果有產權證,國家收回土地的時候,會給予拆遷安置或者貨幣補償。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區別為:

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農村土地產權證有什麼用途?

農村土地產權證即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證明您是土地承包人的作用,是涉及拆遷補償安置時的依據;拆遷補償或土地徵用補償在每個地方是不一樣的。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有三種:

①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②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③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什麼

1、宅基地使用權

2、自留地、自留山

3、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專案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專案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③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稜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⑤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籤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後,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並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取土地使用證。 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來防止。

農村老家的房子產權和土地所有權歸誰?

你戶口是否遷出呢?如果遷出就不用考慮了,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不屬於任何一個人,村民有宅基地使用權雞村民內部之間可以互易,但戶籍遷出後,宅基地自然有集體收回

如果沒有遷出,你還是農村集體內部成員,你的宅基地使用權歸你所有,具體房產證和土地證的辦理肯能是村委會工作的疏忽,可以向他們主張更正回你的名字。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指什麼?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人們在認識和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不少學者在研究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時未區分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客體和主體都作了擴大理解。總的來看主要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後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僅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筆者贊同後者。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髮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雖然“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都可以實現土地有償使用,但兩者間有著重要的區別:

(1)所謂的“首次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初次分離。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這種分離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質上屬於同一過程,通常會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審批。雖然“首次流轉”中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協議,最終還要經人民政府的批准,但這種批准是被動的、形式上的,很難體現審批的真正意圖。在政府審批把關不嚴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大量土地在鄉(鎮)政府的操作下湧入市場,耕地保護將更加艱難。而“再次流轉”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一般不涉及到農地的轉用問題和規劃的變更,也無需政府審批。以所謂的“首次流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做法,實質上是規避政府審批的非法佔地行為。

(2)“首次流轉”主要發生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進行。其結果通常是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總量,而不是提高現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轉”是對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其結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並不會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3)“首次流轉”如果監管不力,極易造成土地供給失控,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而“再次流轉”比較容易監控,以通過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稅收、價格等手段予以監控。

基於上述區別,筆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而不應包括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所謂的首次流轉。就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同於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不同於轉包一樣,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規則,有不同條件和要求。準確界定“流轉”的含義,對於我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對於未來國家進行土地市場的巨集觀調控和監管,以及對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房屋土地性質有那幾種?各有什麼不同?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常是講城市或城鎮上的土地;而農村的住房肯定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住房限制流通,只能在本集體內轉讓,而且需要符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分為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國有劃撥是未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審批並補交出讓金,國有出讓土地轉讓繳納規定稅費即可,可正常流通;一般情況下,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抵押;有部分涉農貸款,農民房屋也可抵押,但不辦理抵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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