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認定 ?

General 更新 2024-12-24

工傷如何認定

怎樣才算工傷?工傷怎樣認定?工傷認定期限為多久?針對目前不少讀者尤其是打工的讀者對《工傷保險條例》還不是很清楚的現狀,記者採訪了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他就《工傷保險條例》作了詳細介紹。

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

條例明確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均可認定為工傷,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

《條例》具體規定了七種受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有職業病;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等,其中職業病是指國家列入職業病名單中的疾病。

另外,《條例》還明確規定了職工有下列情形也屬於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經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但是,由於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導致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或者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遇有特殊原因,需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期限為兩個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後,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年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津貼不得低於

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認定到底怎麼認定,去哪個部門認定?

1、工傷認定一般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觸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如果一家有資質的公司把工程轉包給了一個沒有資質的個人”,這樣的合同被視為內部施工管理合同,用工主體還是這家有資質的公司。工傷認定仍按上面的屬地原則,“沒有資質的個人”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家有資質的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認定是如何進行的?

根據現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辦理。

工傷認定程式: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

怎樣界定工傷?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標準?工傷認定的程式?工傷怎樣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時間期限不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時限為1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派兩名以上執行公務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若權益受損,你可以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登入 思科律所的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線上諮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工傷認定後如何理賠

你好,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如何認定“老工傷”

一:關於工傷認定的三部法律:關於工傷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演變的過程:1951年2月26日施行的《勞動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了因公負傷、殘廢待遇,之後頒佈的《勞動保險實施細則》對勞動保險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頒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初步確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從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發生在該辦法施行前企業職工因工傷害的,已經按照當時的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於該辦法調整的範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所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是指工傷職工已經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情形。

二;關於三個司法解釋:2005年7月5日,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的時間效力問題的答覆》2005行他字第9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或從業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傷害之日起30日內,從業人員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從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如果職工已經提交申請,則工傷保險條例具有溯及力,應當按照條例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

200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5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工傷害發生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前,當時有關單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該答覆所針對的工傷職工崔榮偉的權益將得不到最新法律的保護。該職工1975年在水庫建設中被水泥漿射傷左眼導致失明,水庫為其支付了醫療費等全部費用併發給了撫卹金,後水庫將其招工並安排在商店工作,2003年因企業改制,崔榮偉申請買斷工齡並終止了與水路的勞動關係,崔榮偉於2004年12月20日向民政局,2005年10月22日向勞動廳申請工傷認定,2007年1月向市勞動局提出追補工傷認定,該局於2008年1月2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水庫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複議撤銷工傷認定決定,不予追補認定工傷,崔榮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西中院向最高法院請示,其傾向性意見為:崔榮偉已經按照當時的政策做了妥善處理,不屬於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如按照現行法律重新處理,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且根據勞動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崔榮偉的申請已經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最終最高院支援了省高院的傾向性意見。

2005年1月12日,最高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於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覆》,“請示案件的事實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的,應當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式處理工傷認定;2004年1月1日以後,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有效的法律規範進行判斷”。

工傷如何確定?

如果公司有規定員工必須按電話通知才上班,而該員工自行來單位,則不算上班,更談不上工傷,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而公司也有員工不電話通知也上班,比如前一天說好的,或安排好該做的工作,而該員工確實是上班的,則應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講究的是事實,事實是上班就是工傷。

工傷應該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新修訂的從2011年1 月1日起執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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