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都做哪些項目?
司法精神鑑定是如何個鑑定法?主要那些內容,除了鑑定師,還需要使用那些儀器嗎?
司法精神病鑑定:是指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資質的機構,由司法精神病是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是司法鑑定行業比較特殊,好像要七位吧,涉及心理學,醫學,法學等方面的專家。有專門的鑑定儀器及設備。但是不一定每個精神病都會用。測謊儀只是其中之一。
當事人負有法律責任的時候,做精神鑑定必須要哪些程序
第八節 鑑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鑑定的範圍,包括刑事技術鑑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鑑定、文物鑑定、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鑑定、電子數據鑑定等。 第二百三十五條 刑事技術鑑定的範圍,必須是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跡、人身、屍體等。 刑事技術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聘請書》。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 鑑定人應當按照鑑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第二百四十條 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鑑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第二百四十三條 刑事技術鑑定的鑑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複核時,應當送鑑定物和對比樣本、原鑑定書或者檢驗報告,並說明提請複核的原因和要求。 第二百四十四條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個人可以申請做精神鑑定嗎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繫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繫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複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複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複印件,審核原件保留複印件。
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鑑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智能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申請工傷鑑定的醫療期規定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盪,臟器挫傷保守治療,燒傷(小面積、淺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並脊髓損傷。
因病鑑定申請時需滿足的醫療期規定
(1)癲癇病、腦外傷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質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雙向情感障礙虛年病史以上並且男性年齡需達到50週歲以上,女性要45週歲以上。
(3)惡性腫瘤及癌症無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醫療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因病鑑定(惡性腫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過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資料。
精神病鑑定要準備什麼材料 以及要走哪些程序
你好,需要通過司法程序委託或者家人委託鑑定,提供病歷及本人到場檢查。
精神病司法鑑定主要鑑定哪些內容
內容摘要:我國的司法鑑定制度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一點對於司法精神病鑑定來說也不例外,本文在基於對我國司法精神病鑑定的現狀的考察上,結合對其它過或地區的相關制度的分析,對我國司法精神逼供內鑑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 鍵 字:醫學鑑定 精神病鑑定 鑑定人鑑定機構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是我國公安和司法機關辦案龔的一大難題,一直困擾著案件承辦人,其中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國司法精神病鑑定制度的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提出改革的建議。
一、司法精神病鑑定概述在維護精神病患者的權益與保障社會免於受危險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間,存在了相當大的矛盾與衝突。司法精神病學致力的就是要解決因精神障礙而導致的種種社會與法律法律問題,而司法精神病學在司法活動中的運用集中體現在精神病的司法鑑定上,事實上司法精神病學也將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事件而導致與法律發生之關聯之精神醫學納入其研究領域。簡單的講,司法精神病鑑定也稱為精神病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由一定的機關、組織或單位運用法精神病病學的知識對被鑑定人的精神病狀況作出客觀判斷的活動。對司法精神病鑑定理論界還有人稱其為法精神病學鑑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學學科專業知識對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進行的鑑定” .我國《司法鑑定職業分類規定(試行)》將司法精神病鑑定稱為“法醫精神病鑑定”即“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醫學鑑定”這個概念,對於二者之間的關係,從以前的理論界看來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在於二者所解決的問題的不同,認為精神病司法鑑定是指用精神病學的理論和實踐,解決法律上的有關問題。當所要解決的是法律上的問題時,寫出的鑑定結論就叫精神病司法鑑定書。如果所要解決的不是法律上的問題,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醫學鑑定。在我國的刑訴法明確使用“精神病的醫學鑑定”這個概念後,也有學者認為二者之間是沒有區別的 .對此本文認為這兩個概念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指對司法活動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運用一定的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定,當然對精神病的鑑定中還有一種情況遊離於本文所要討論的範疇之外,區別這一點主要從其鑑定的直接目的上來看,目的是為了解決司法活動中碰到的情況的屬於本文討論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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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都做哪些項目
司法精神病鑑定:是指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資質的機構,由司法精神病是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是司法鑑定行業比較特殊,好像要七位吧,涉及心理學,醫學,法學等方面的專家。有專門的鑑定儀器及設備。但是不一定每個精神病都會用。測謊儀只是其中之一。
精神病鑑定要做哪些檢查
精神障礙是指可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常給個人或他人帶來苦惱甚至傷害的心理和行為的異常。大部分患者因症狀持續、發作頻繁,或程度嚴重、自感苦惱而就診。小部分病情較重,但卻不感苦惱,亦不自視有病,多是親友出於關懷或感到威脅而將其送診。精神障礙不同於一般內科疾病,診斷主工依靠症候群及病程的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