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首是什麼意思 ?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自首的首是什麼意思

首的解釋

[shǒu ] 1. 頭,腦袋:~飾。~級。~肯(點頭表示同意)。

2. 領導的人,帶頭的:~領。元~。~腦。~相(xiàng)。

3. 第一,最高:~都(dū)。~府。

4. 最先,最早:~次。~屆。~創。~日封。~義(首先起義)。

5. 出頭告發:自~。出~。

6. 量詞,指詩和歌:一~詩。

7. 姓。

自首是什麼意思

自首的意思是,犯罪以後到辦案機關主動投案,並如實交待自己及同夥涉嫌犯罪的事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主動投案”:

一、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四、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五、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六、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以下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一、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二、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三、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四、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五、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投案自首的“首”什麼意思?

“首”的辭源意義有以下幾層:

1、頭

2、首領

3、首先,第一

4、告發。例:《灌園叟晚逢仙女》:“我明日就將落花上枝為由,教張霸到府,首他以妖術惑人。”

5、量詞

自首中的“首”當取第4種解釋,過去的訴訟狀也稱“首狀”,自頂,就是告發自己的意思。

自首:“首”為什麼在後來含有“告發”的含義?

首,在造字之初是一個名詞,象形字,金文字形,上面是頭髮和頭皮,用以表示頭蓋;下面是眼睛,用以代表面部。本義是頭。後來引申作動詞,意思是出頭告發。“首”與“自”結合成一個詞後,才有了犯人自己到有關部門去交代罪行的意義。

什麼是自首?

投案和自首不是一個概念,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具體講,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但是認定自首就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的話,還應該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才能認定自首,不是說你去投案了就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即使潛逃五年了,如果在未被抓捕前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可認定為自首。我就是辦刑事案件的,遇到很多嫌疑人潛逃了,實際上他的同案犯早就出獄或者適用了緩刑已經了結了,可是他還在外面東躲西藏,我很想說面對不是那麼困難的,有這些年提心吊膽的,還不如接受審判後踏踏實實重新開始!

自首是什麼意思?

一個人犯了罪之後。主動去公安局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自首如新是什麼意思

是白首如新,這兩句的意思就是,有些人你認識他直到白頭,還像剛剛認識一樣,也就是說沒有深交,沒有什麼共同語言;有些人你剛剛認識,卻好像認識了很久一樣,一見如故。

自首名詞解釋,自首有哪幾種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認定編輯

“自動投案”

1.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罪行

2.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特別自首

3.1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未掌握罪行

4.1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或者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以及雖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某人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4.2從訴訟的角度講,這裡的“還未掌握”實際上是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司法機關掌握案件的線索和證據能否確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斷罪行被掌握與否的重要標準。

4.3“還未掌握”與“已經掌握”界限不清時,應當疑罪從輕,即認定為“還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5.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是否屬於“罪行”必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認定。

5.3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予認定或宣告無罪的,儘管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並作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也不屬於“已掌握的罪行”。

其他罪行

6.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所謂“其他罪行”,是指“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的罪行”。倘若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則對主動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認定為自首,以坦白論。只有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掌握的或者判決確......

自首有哪幾種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具體講,自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②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③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侯、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關於律師自首中自首是什麼意思

自首;就是自己主動到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錯事實。爭取原諒並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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