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起訴至法院,但要做好一個準備,即你是過錯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這個情況就是淨身出戶)。不建議你這樣做,你的行為傷害了兩個家庭。而且,孩子怎麼辦?有沒有想過這樣做對孩子也是一種傷害。

還有,你真的就認為離婚後和績謂的現在很相愛的對方組建一個家庭就會幸福嗎?天知道

在對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以最快的速度離婚

與其維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開。另找幸福的港灣。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戶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首先儘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儘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麼,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

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版)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

我想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設計陷阱讓她鑽,但是太卑鄙了,也要花時間的,但是相對來說比分居要久。

一種是,你出軌,是人也受不了的,時間不用太長,自然就離了,但是會耗盡你的金錢。

想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樓胡說~~根據現在的婚姻法~分居兩年就可以了~~

你想離婚的話~~男方又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民庭提出離婚訴求~~~鑑於你在懷孕期間~~一般是會先調解的~~~~~

我給你的建議是:請個律師~~讓他全權代理你的離婚官司~~~把你希望速度離婚的願望告訴他~~讓他幫你解決~~~~費用一般在4000左右·~也不貴

我想離婚但對方不肯離怎麼辦

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除了協議離婚 外那只有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在理論上又稱為裁判離婚,指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決定是否准許的離婚方式。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破裂認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

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樣能快點離婚!

希望你能想好,如果真決定離婚,那就由不得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不是一方堅持的事,如果實在沒有和好的可能,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不是一件性急的事情,他需要時間來讓對方清醒,一段感情的結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讓對方度過應激時期就會好解決你可以在財產和別的方面做出讓步,以爭取主動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你可以6個月以後再次起訴,絕大部分都可以離婚!離婚訴訟在200元左右,但是如果財產分割時財產超過2萬元,就要按照財產收費各地收費標準不一樣,費用50---500元不等

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很多欲離婚的人士,但對方不肯離婚甚至暴力威脅咋辦?很多人深感困惑。很多人就不斷地與對方協商,甚至是沒玩沒了地協商,結果就這樣拖著,浪費了自己的大量時間與精力,浪費了自己的青春,失去了本該擁有的幸福。對方不肯離婚的原因有多種:第一、雙方還有感情;第二、雖然沒感情,但仍希望維持表面上的婚姻,但實際上是名存實亡的婚姻;第三、自己對對方沒感情,但對方對自己有感情,不願意離婚;第四、有的人希望三妻四妾,越多越好,不希望離婚等等。 本律師根據多年的經驗,如果雙方有感情,只是一時矛盾,或長期有點小矛盾,那麼,建議好好經營家庭,不要離婚; 但對無感情的婚姻或長期存在巨大的矛盾或長期冷戰或者過著很痛苦的婚姻且沒有任何可以值得愛值得留戀的婚姻,建議不如解脫痛苦。對於無望的婚姻,幸福不幸福,是夫妻二個人的事情,不要聽大多親朋的勸告,也不要為了孩子而勉強維持,如果夫妻不和睦不恩愛不幸福,哪裡能給孩子帶來幸福?!只有幸福的家庭,才能給孩子帶來幸福! 但就這樣本該離婚,而對方不同意咋辦?其實很簡單,那麼,首先協商,協商二次以上仍協商不了,就應果斷單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對方以暴力威脅,也不要怕因此引起的麻煩。因此,對於痛苦而無望的婚姻,只有堅決選擇捨棄才能擺脫痛苦!才能獲得幸福!相信自己,離開那令人窒息的婚姻家庭,會給你帶來好的運氣!溫馨提示:離婚是很專業的事情,最好諮詢律師或直接委託律師辦理。你滿腦子的煩惱、困惑及無奈,你認為不可能解決的事情,到了有水平的律師的手裡,往往就能為你迎刃而解!甚至可以為你爭取到你意想不到的財產等權益。

要離婚,但聯繫不到對方怎麼辦?

可以在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後會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告,經過合法的時間就算告知了被告,法院就可以依法判決了。

如果一方提起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方提起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在現實生活中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大家看到這個問題,可能最直觀的想法就是,主張離婚的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就行了!是的,這個辦法可能大家都知道,但這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在沒有其他辦法的前提下,最後採取的無奈之舉。

筆者認為,當我們的家庭出現裂痕,夫妻感情走到盡頭,總有一方不願再繼續忍受這無愛的婚姻,希望走出圍城,故而痛下決心,要向另一方提出離婚。然而提出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預料到的問題就是,另一方不可能同意。所以在此,我們建議提出離婚的當事人一定對自己所能預料的問題,作個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第一步,提出之前要讓對方知道自己已經有了離婚的想法。夫妻之間的不和諧,應該使彼此早就有感覺甚至能預感到離婚的來臨,這樣您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對方進行溝通,讓對方能感覺到婚姻已經無法再繼續維繫,真可謂是愛已盡,緣已絕。這種情況下,讓對方從自身的角度審視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持續的必要,千萬不要和對方採取過激或暴力行為,給對方一定的時間及空間。任何一個人經過一段時問的思索後,總會有一個想法,不管這個想法是否得到您的認可。那麼這種沉思之後的結論可能有兩種:一種是可以考慮離婚,但有一定的條件;另一種就是堅決不同意離婚。面對這兩種結論我們就要考慮下一步怎麼辦。

第二步,對於附加一定條件的離婚,一般情形下附加的條件是物質經濟上的或者是孩子,這一點我認為如果條件是在您能承受的範圍之內,您就可以考慮做出讓步或補償。畢竟夫妻曾有過一段緣分,大家在友好而不過激的情況下,好離好散,是離婚方式的首選。對於另一種不同意離婚的。則找出對方不願離婚的根源。現實中的根源有很多,比如,關愛孩子的。留戀家庭的,婚後沒有生活來源的,等等。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說理讓步措施。仁至義盡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後可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選擇這種方式,需要當事人提前準備離婚所需的證據,主要就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也是先進行庭前調解,且調解貫穿整個審理過程,庭審結束後,如果仍未能調成,人民法院會根據庭審及雙方提交證據情況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夫妻感情確明破裂,則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否則,不準離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以下幾種: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對方想離婚,我不想離婚,怎麼辦?

請看下面的案例,也許會對你有所啟發:案例:王英(女,化名)與丈夫李勝(男,化名)結婚已有6年,女兒4歲正在上幼兒園,一家人生活其樂融融,讓外人甚為羨慕。可李勝最近的表現讓王英大為不解,對王英的目光總是躲閃,王英想要與李勝親暱一下也總是以各種理由躲避。一開始,王英還以為李勝工作上有壓力沒太在意,儘量的不去打擾他,把家中的事務都料理妥當不讓李勝有任何的操心。沒過多久,一天李勝給王英發的短信卻讓王英頓感晴天霹靂,“王英,我考慮了很久,我想離婚,希望你能放了我。”王英當然不願意離婚,但她該怎麼辦呢?專業評析:作為婚姻自由的一頂重要內容上生藝壇自由“的權利行使在法律上被給予了充分的保障,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臺後,更使得結婚及離婚手續的辦理均大大簡化。面對日益增長的離婚率,有人甚至抱怨“這真是法律惹的禍”。其實,抱怨也罷,稱讚也罷,婚姻法律畢竟是不可能直接調節婚姻情感生活的,婚姻的主宰還是婚姻當事人自己。幸福也好,平淡也罷,甚至是進入“悲慘世界”,其實都是當事者有意無意間自己造成的。大多數的婚姻失敗個案,往往都因當事者忽略婚姻本身而導致。當婚姻走向終局時,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那當然好辦,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即可;但對於不想離婚的一方,“拖”顯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問題方法。面對突如其採的“離婚宣告”,王英內心的震撼可想而知。此時,執看地遏網“為什麼”並沒有多大的意義,王英此時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幫助李勝安然渡過離婚的蟄伏期。不想離婚的當事者,其原因大概有幾下五種:?0?2 (1)認為雙方有感情,特別是自己對對方還有很強的依戀,不想離婚;(2)孩子還小,離婚恐怕影響孩子的成長及學習;(3)離婚後不好再找伴侶,對離異後的生活恐懼;(4)對方提出離芽是因為有外遇,為了報復就是不離婚,不讓對方得逞;(5)對方給的補償太少,多些就同意離婚。以上各種原因,且不具體評論對與否,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他們都開始重視離婚這件事。問題的關鍵是,“不同意離婚”能否達到期的效果。當婚姻出現問題時,若仍想維繫,應注意把握好以下五個方面:(1)主動承擔婚姻中的責任很多人認為,婚姻出現問題完全是對方的責任,只要對方認識到並加以改正,婚姻就能繼續下去。即便認為自己有責任,那也只是一點點,而自己這一點點問題是能夠改正的,關鍵在對方。可以設想,這些人把婚姻出現問題的責任全都歸咎於對方一人身上,有的人好像認識到自己也負有責任,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夠好,但回、改善婚姻關係的責任又推到對方身上去了,婚姻關係怎麼可能處理得好呢?(2)積極改善婚姻相處模式“婚姻就是兩個人搭夥過日子”的觀念,仍在大量的人群中存在,這些人的婚姻極大地受他們的原生家庭(父輩、母輩的家庭)模式影響。他們耳聞目睹了父母間的爭論此起彼伏,但仍能相伴一生。而幸運的是他們前一階段的婚姻模式也是這樣,雖有一定的波瀾,但終能夠安穩地退去。直到有一天,配偶堅決地提出離婚時,他(她)根本無法相信這會是真的,甚至會認為配偶是不是神經有問題了。婚姻相處模式出現問題的信號,其實會在日常生活中會不斷閃現,很多時候是配偶明示或暗示的提醒。很多來我這裡諮詢的朋友(大多是女性),他們會對我說其實他們的婚姻中並沒有出現什麼大的問題,甚至是自己一方根本就沒有什麼原則性的錯誤(在他們認為,只有自己出軌了,對方才有理由提出離婚)。當我問他們,若我幫助他們把對方拉回了家庭,日後打算如何過時,他們大多一片茫然。當我提醒他們,如果日後的婚姻生活仍繼續現在的模式,那為挽回婚姻所付出的種種努力就沒有任何意義,對方仍將再一次地提起離婚時,方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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