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債權抵押

1、 家長出錢為子女辦企業,法人為子女,可否將企業的生產辦公設備作為債權低壓給家長?

可以抵押。

依據: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若企業破產,這部分資產如何分配?

需結合情況。舉例:

1)如該抵押已在工商局登記,且發生在企業破產受理前一年的,破產財產足以支付破產法第132條規定的職工債權,有優先受償權;

2)如該抵押已在工商局登記,但發生在企業破產受理前一年內,屬於先存在債權,後抵押的,該抵押行為管理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視為普通債權;

3)如企業資產較少,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法第132條規定的職工債權,即使抵押有效,該抵押權將無法受償。

依據: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3、若企業申請破產對法人及股東的私有財產是否有影響?

需看具體情況,比方說,股東投資無法收回,如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會被管理人依法追回,法定代表人三年之內不得擔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等。如股東出資沒有問題,也不存在 其他違法的問題,對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財產應該沒有影響,因為股東是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物權法、破產法、公司法

能否以債權作抵押

律師代理實踐中,常會遇到類似以下案情:案例一:某甲將其房屋出租給某乙。雙方訂立《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為兩年,某己每月交納租金二萬元給某甲;之後一個月,某甲又與某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某甲以上述租賃合同中某甲的債權(即租金收益)作押,向某丙借款十萬元,期限一年。案例二:某甲向房產公司購買依法獲准預售的房屋,雙方訂立《預售房屋合同》,某甲按合同規定支付了部分價金,在取得房屋之前(可能房屋在建造中,也可能房屋已建好但尚未交付使用),某甲以即將取得的房屋(此時尚屬債權狀態)作押向銀行借款。上述兩個案例面臨著同樣一個法律問題,即是債務人(某甲)能否以自己的債權作抵押?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傳統民法及現行法律關於抵押的含義。民法理論認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當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一種擔保形式。我國民法通則採納了這一理論。從中看出,設定抵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其實質和作用在於抵押人得以通過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

企業債權擔保是什麼意思?

為申請人依法發行企業債券提供的擔保,以保證購買該企業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京融融資

什麼是債權擔保?

沒有那麼複雜。擔保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一樣,首先對債務人享有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按期清償債務。普通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能夠安全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財產的抵押等形式的擔保,這時該債權人就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有擔保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或者拍賣抵押、質押財產、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供你參考。

“以國家債務作為抵押”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呢?

屬於債權抵押貸款

誰來通俗的解釋下什麼事債權?它和擔保物權有什麼區別?要通俗!

債權就是別人欠了你的錢或者打了你再或者撿了你的東西頂還,你可以要求他還錢或賠錢的權利。

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上面說的債權的實現去設定的權利,這個權利通常是以特定財產設定的,比如房子或車子,你要不還債就把房子車子用來抵債。

通俗不?都是打字的,快給分~

最高額債權的確定是什麼意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房撫抵押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抵押房屋優先受償;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並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的,應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辦理確定登記。

——以上,即為“最高額債權的確定”所涉及的法律涵義。

易貸微理財說的對接強抵押債權,是什麼意思?

首先你要搞懂什麼是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三、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佔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佔有並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佔有並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四、抵押與質押的相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無抵押債權人是什麼意思啊?

就是沒有擔保人或擔保物。借錢給別人了、讓對方提供擔保。人或物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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