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職權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股東會的職權包括哪些方面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 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 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的區別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的,並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法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繫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於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股東大會的作用: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法律快車 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有哪些法定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範圍。這樣作出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確定有哪些職權是專門屬於股東會的;二是確定股東會在哪些範圍內行使職權,防止越權行事,甚至濫用職權,影響公司機制的正常運轉,比如公司的具體業務,股東會就不應直接干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下列十二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十二項職權,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也是公司股東最關心的權利。涉及股東職權的還有下列情況:1.在其他法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法執行;2.依照法律規定股東會可以作出進一步的決定,也是屬於職權範圍的事項,比如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具體內容,股東會就可以作出具體決定;又比如股東會有權對公司清算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就可以對若干具體事項作出決定。

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有什麼區別

公司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物,傳統的公司理論將公司定義為一個由物質資本者組成的聯合體和他們賺錢的“工具”。公司是一個營利性的社會法人,其權利的基礎是物質所有者即股東的出資。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首先要確保股東的利益,即股東通過什麼機制迫使經營者將公司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以及如何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並使其在股東的利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就是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處理的問題。由於股東共同出資構築公司資本基礎,則出資者即股東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權利機關的立法源泉。但股東對公司直接佔有和控制是不現實的。早期由出資者兼經營者的做法無法滿足公司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現代公司的主要特徵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於是股東大會便選舉產生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公司權利。其中包括為公司選擇有經營能力的高層經理和對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樣就形成兩種關係,一方面即公司委託董事管理與經營公司財產,董事由此取得對公司事務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權。董事作為受託人負有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另一方面,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之間被認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即董事會以經營管理知識、經驗和創造力為標準選擇和任命? 可見,以股東本位論為支柱而構建的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試圖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權利分配與制衡的關係,來實現股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哪些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簡述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和職責

股東會

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

董事會

代表股東的利益,對最高層管理人員決策的爭論做出裁決.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

監事會

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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