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手段的生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利用協迫,威協,欺騙的手段打下的欠款屬什麼行為

威脅恐怖嘴

以欺騙手段抵押別人的車為什麼不屬於犯罪

法律講證據!抵鉀定罪輕不構犯罪條件!

使用隱瞞欺騙的手段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賣給他人是否構成詐騙

不屬刑法上的詐騙罪,屬於民法上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看物權所有人是否追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受到損害的物權所有人,依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可以向侵害其物權的行為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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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的方式同女性發生關係是否屬於強姦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行為不屬於強姦罪。因您母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您母親被行為人欺騙了,但她對性行為的內容是明知的,且在這個行為上,您母親是自願的。所以不構成強姦罪。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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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交通違規

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 交通違章查詢

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交通違章後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扣押車輛)、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登出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耿分分值》的內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 交通違章分值處罰

一、一次記12分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一次記6分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醉酒後駕駛

●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一次記3分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一次記2分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車輛違章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五、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不按規定會車的;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餘下全文>>

江西吉安拆遷所得如何

1、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其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範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為,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後,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了,合法建築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並未將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其法律後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於該違章建築材料,由於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築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築物屬違章建築,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並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瞭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理由有三: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合法建築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築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築,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為處罰本來是一種埂政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在違章建築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為。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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