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起名?
我想註冊個公司,公司名字想好了,公司是有限合夥型別的,能不能起名字叫做XX有限合夥公司?
因為你設定的是有限合夥型別,那就是屬於有限合夥企業,法理上未予以明確規定,但實踐中是不能帶有公司字樣的。
法條參照: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公司法》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上述法條僅規定你的企業需要帶有“有限合夥”字樣,至於是否可以帶“公司”字樣,未予以規定。
但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要參照工商總局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設立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稱為“公司”。
因而,不能叫做XX有限合夥公司。
建議,1、公司名稱為XX有限合夥企業;2、直接就設立公司,成立XX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中,有一方需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中,入資各方都是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企業名稱一定要有“有限合夥”字樣嗎
我們說企業名稱一定要包含四個部分: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在註冊公司名稱的時候,普通合夥企業一定要有“普通合夥”的字樣。同樣的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有關有限合夥企業的知識你可以查詢《合夥企業法》或者諮詢相關人士。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祝你好運
合夥企業怎麼取名字
還是像正常性的取法,只不過出資多的就是老大
普通合夥企業的企業要怎樣命名啊?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總之,合夥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二字。
合夥企業起名字有什麼要求啊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夥”罰“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總之,合夥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二字。
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期限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有限合夥企業的命名
問問工商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更多請檢視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www.lawtime.cn/...協琺茅tml
合夥企業的名稱
這個不行。合夥企業是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國家規定的相當清楚:
答:按照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法定基本要素構成。例如“武漢市江夏區騰達商行”。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所屬級別的行政區劃名稱。合夥企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例如“武漢市”或“武漢市江夏區”。
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如“武漢市金鳳商店”中的“金風”。合夥企業可以以投資人的姓名做字號。字號由申請人選擇,經登記機關核定。
行業及經營特點,由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確定,並用規範用語表述。如“武漢市紅都製衣廠”中的“製衣”一詞,即為表述行業及經營特點的字詞。
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表述為“廠”、“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紅都製衣廠”中的“廠”一字,即為表述組織形式的字詞。另外,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弧“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合夥企業取名要帶合夥字樣嗎?
合夥企業名稱必須要加合夥字樣,一、二樓回答有誤。
二、關於合夥企業的名稱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法核准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標明的“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應當置於括號內。
現實中沒有看見可能是有些合夥企業在2006年8月27日新修改合夥企業法之前註冊,或者為了便於宣傳有意省略。
但營業執照裡肯定有上述三種合夥字樣的。
另外,現實中存在隱名合夥,比如與他人開辦個體、有限公司、獨資等企業,但它不是合夥企業,是一種協議合夥形式,對於隱名合夥屬於另一法律問題,在此不展開說明。
參考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釋出,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夥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登出,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五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型別;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並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十條 合夥企業型別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一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餘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