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名稱大全?
合夥企業的名稱
這個不行。合夥企業是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國家規定的相當清楚:
答:按照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法定基本要素構成。例如“武漢市江夏區騰達商行”。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所屬級別的行政區劃名稱。合夥企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例如“武漢市”或“武漢市江夏區”。
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如“武漢市金鳳商店”中的“金風”。合夥企業可以以投資人的姓名做字號。字號由申請人選擇,經登記機關核定。
行業及經營特點,由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確定,並用規範用語表述。如“武漢市紅都製衣廠”中的“製衣”一詞,即為表述行業及經營特點的字詞。
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表述為“廠”、“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紅都製衣廠”中的“廠”一字,即為表述組織形式的字詞。另外,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弧“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有哪些有名的合夥企業?
海爾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
名稱只能是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你可以上商事公示平臺查一下,有這些企業成立的
普通合夥企業的企業要怎樣命名啊?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總之,合夥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二字。
合夥企業名稱中沒有標明普通或有限字樣的話,視為普通合夥企業
不對吧。
合夥企業法第15條規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56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62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須在企業名稱中標明其企業類別。否則,違反合夥企業法。
那麼,如果沒有標明的話,去工商部門做變更登記或者資料維護過來。
合夥企業的名稱有什麼限制?
哈哈,合夥企業是不能有“有限”字樣的,樓主說的那個是可以的
合夥企業名稱可以有公司的字樣嗎?
鄧洪律師:實際上,公司也是合夥的,只是他們的責任形式不同,公司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也就是合夥人)以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和享有權益。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也就說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承擔對外債務時,合夥人是要拿個人資產來補足的。
我國的合夥企業具體有哪些?是具體的企業名稱。
合夥企業太多了,你要知道具體企業名稱,至少也要給個範圍。
就想你問我全國有多少姓張的埂一樣,我覺得沒法回答
合夥企業的名字後面要加普通合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法》明確,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並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合夥企業的區別
註冊公司與合夥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幾點:1、註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夥則不是法人,隨合夥人喪亡而解散。2、註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夥企業與和各合夥人脣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3、作為法人,註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夥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夥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無限合夥的合夥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4、註冊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並無經營權。各合夥人之間是通過合夥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夥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夥。各合夥人(除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外)都能代表合夥和其它合夥人經營業務。5、註冊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夥的成員或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夥的解體。6、註冊公司的股東並無保守商業祕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夥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7、註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夥企業的各合夥人,可由合夥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8、註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夥人可隨時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9、註冊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佔,也不能擅用。合夥企業的商譽屬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在拆夥後,可各自用原合夥企業名稱。10.註冊公司包括一些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夥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夥。11.註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夥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夥人以協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