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姓氏和名字?
怎麼更改自己的姓氏和名字要什麼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明。
需要提醒你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
基於以上考慮,你若堅持要改名字就應該在上述問題都還沒有形成前進行,以現在就改為最佳。
你現在是大學生,改變後的姓名將出現在你的大學畢業證書上,應該說因姓名變更而需要同樣變更姓名的證件或證明還不是太多(中小學的畢業證書以及其它資料等變不變,都不影響你最後學歷證件上的姓名效力),或者基本可以不予考慮。上文提到的諸如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甚至婚姻證明等
你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一般說來,18週歲以下的人更改名字比較方便,派出所容易批准。而18週歲以上的人要更改名字,就會麻煩些。你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你改名字是必要的。請記住:最關鍵是理由。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怎麼可以改名字,全部一起改,姓和名
可到派出所辦理
改名字,可以改成另一個姓氏嗎?
可以的。
成年公民申請改名:
一 公民申請將某一筆名,化名,藝名等改為法定姓名的時間長達八年以上者可將其改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與國家領導人或歷史上有爭議的人相同。漢族姓名以四字為限,其他少數民族依本民族習俗。
二 對於公民申請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有兩年的考察期,並對公民是否有債務,是否違反第三條之規定進行審查。並要求公民提供相關公證書。
三 公民更名後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更名宣告。
四 公民姓名登記管理機關應對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稅。
五 公民姓名一經更改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變更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受通緝或判處有期徒刑者。
二 受勞動教養裁判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有債務糾紛尚未解決者。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華文明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請問改名字需要什麼條件啊?法律允許改變自己的姓氏嗎?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這就意味著,子女除定父姓、母姓外,不可以更改為其他姓。
但這又與《民法通則》第99條相違背
不好說啊
更改姓和名需要什麼手續?
關於你申請更改姓名的問題。有以下幾條。
1、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離異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養人更名;
(4)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
(6)確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審批。對正在受偵查、正在受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正在被羈寸甲人員,不予更改姓名。16週歲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沒有充分理由的不應輕易給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規定的,在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後,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長審批更正。16週歲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剛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規定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後,交戶政科稽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更改。
被收養或被認領的,須徵得本人同意後,才可給予變更。
再婚子女自願隨繼父姓的, 須經其生父同意。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變更意見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公民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外,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我國民族眾多,姓氏較為複雜,有關風俗習慣各異等諸多情形,戶口登記機關不應也不便對公民姓名字數加以限制。少數港澳同胞及華僑回內地定居入戶時要求使用中英文夾雜或全外文名登記戶口的,須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該欄填寫,但不允許填寫中英文夾雜的姓名。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通婚後本人申請將其戶籍登記姓名更改為隨夫姓的,可以根據本人的申請, 為其辦理姓名更改手續。
改姓氏需要什麼手續
1.現在改回本姓的話,以後尋找工作不會因此而麻煩,包括用人單位(及今後生活)都會承認修改姓名後的證書和畢業證,如果用人單位及今後生活需要確認,只需拿出改名後的身份證明以及相關文字即可,請不用擔心。 2.更改姓名(姓、名)的手續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和正在勞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18條的規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將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證明。18週歲以下的人需變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實踐中,一般說來,18週歲以下的人更改名字比較方便,派出所容易批准。而18週歲以上的人要更改名字,就會麻煩些。你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你改名字是必要的。請記住:最關鍵是理由。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餘下全文>>
怎樣改自己的名字? 10分
伐、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變更收養關係的;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二、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而且現在戶口資訊微機聯網,改名字需要縣區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准。如果你沒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難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辦了身份證,別的證件也需要變更,很麻煩。
三、變更姓名的具體程式:
本人提申請,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的單位出證明同意,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把材料準備齊到戶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變更戶籍的表格,經過審查後未發現你有劣跡前科,然後找派出所所長批准,再到縣級公安機關找戶政科科長批准,再到主管局長批准,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改完名字,再用新名字辦理一張身份證。
姓名怎麼改?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
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
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
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
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
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
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
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
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
》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
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
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
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餘下全文>>